登陆注册
3375800000010

第10章 合同履行与解除(9)

【专家评析】

本案中,叶某欠了邓某的房租,邓某欠了叶某的商品价款,双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均表现为金钱给付义务,应属于同一种类的合同债务。同时,叶某欠邓某的房租已经拖欠了1年,早已经到期,而邓某欠叶某的商品价款,按照一般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市场交易惯例,也应该视为到期。并且双方对于互欠钱款的事情并无争议,也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类型,因此,叶某与邓某互负的债务是符合抵销权的行使要件的,双方均可以要求抵销债务。叶某将抵销债务的意思告知邓某后,实际上就已经发生效力。但由于叶某在通知邓某时,并没有与邓某协商确定的具体的异议期间,邓某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月后,以叶某不支付房屋为由起诉了叶某,并没有超过法定的3个月期限,因此,应视为邓某不同意叶某行使的抵销权。最终在法院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基础上,叶某与邓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即扣除邓某应向叶某支付的商品价款,叶某再向邓某支付房屋租金1000元,实际上也是达成了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结果,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合理的,也避免了双方再起纠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内容怎么处理?

【宣讲要点】

合同是当事人相互信任的产物,合同约定的条款就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尽管我们把合同涉及的方方面面都约定的清清楚楚,生活情况的复杂多变性也会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的条款操作,又或者合同一方履行中提出新的要求,对方口头同意。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经常会约定合同要公证后才生效,但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可能在合同还没有公证时就支付了价款、交付了房屋。合同双方对变更的内容有时只是口头协议,并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因此产生纠纷的话,我们就需要探究,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何为准呢?如果上升到诉讼的层面,只有口头形式的约定,没有书面变更的协议,要如何证明合同确实发生了变更呢?

第一,《合同法》允许合同在成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哪些合同内容可以变更?一般情况下,合同主体不属于变更的内容。而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比如合同的标的物数量从多到少,规格从优到劣,再比如合同的价款变换,还可以包括合同履行方式和所附条件或期限等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做某些修改和补充,并且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第二,合同的变更应当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可以推定当事人知道合同变更的事实,但其未明确表示同意亦未以其行为表示接受的,不能推定其已同意变更合同内容。这是因为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内容的,应认定为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在举证责任上,原则上主张合同发生变更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很多时候只有"口头协议",比如甲乙签订了价款为A的合同,而最终支付的价款为B,那么就要结合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过程,考虑变更的内容和是否确系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完毕来加以判断是否发生了变更。

【典型案例】

徐某、张某因建造船舶所需,向航X公司租用船台。双方签订了《租用船台协议书》,约定航X公司在合同签订付款后1个月内配好7号船台并在2个月内交付徐某、张某开工作业,该船台配行车吊60吨。船台费为11.8万元/月,协议签订时支付30万元,开工3个月后每月支付11.8万。

合同签订后,因为航X公司的7号船台还有一艘船舶在建无法按时交付,航X公司安排徐某、张某使用配备行车吊100吨的20号船台。其开始实际租用20号船台后,徐某、张某不定时分5次向航X公司支付50万、50万、25万、25万、25万元。在船舶下水,租赁结束,结算时,徐某、张某另行支付了75万元船台费。此外,根据该市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行车吊100吨的船台租金应为每月35万到80万元。

一审徐某、张某起诉航X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多收取船台费,请求判令航X公司返还多收款项约187万元及利息。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事实上已中止履行,双方履行的是租用20号船台的口头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双方虽就换用20号船台达成一致,但对是继续按《协议书》约定的船台使用费履行,还是另行达成了支付25万元/月船台费的新协议,均不能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即航X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航X公司没能提供证明双方达成新协议的证据,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判决被告败诉。

二审认定案件焦点为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审根据本案合同重大事项的实际履行情况,即实际履行的标的为行车吊100吨的20号船台,实际支付的船台费从150万变为330万,实际支付的厂检费从3万变为12万,推定双方实际履行中已经变更了原《协议书》项下的主要权利义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作为认定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合同内容的判决,本案对于处理此类纠纷有极好的参考价值。

生效判决中对本案当事人合同履行的标的、费用支付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实践中经常会有类似本案的纠纷,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签订合同,而由于履行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出现难以按原合同约定操作,因此双方常常会仅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本案即是如此,徐某、张某与航X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徐某、张某使用其7号船台,配备60吨吊车,使用费11.8万元每月和3万元厂检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为7号船台无法交付使用,双方将合同标的由7号变更为20号,正是对实际履行后,标的口头协商变更完,与标的有关的费用是否同时发生了变更双方意见不一。一审法院认为主张合同变更一方的航X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提供书面变更协议,因此认定双方合同未变更。而二审法院具体审查了双方合同履行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徐某、张某交付使用费的情况,同时比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以及交易习惯等综合因素,采信了航X公司合同通过实际履行变更的主张。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认定为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而在认定合同变更与否的问题时,原则上由主张合同发生变更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主张口头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变更内容又明确,经审查对方确系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完毕合同的,可认为双方确系以口头协商的形式变更了合同内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十五、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

【宣讲要点】

虽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合同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常常会因为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比如不可抗力的发生、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等情况,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仅对合同当事人有害无益,甚至可能阻碍交易的顺利流转。比如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结果交付的产品不但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标准,而且多次整改维修后仍不合格,购买方在销售中多次被退货,这样的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对购买人来说就是一种负担。为了把守约的当事人从实际履行已经成为障碍的合同解放出来,合同法设立了合同解除制度。

用法律术语表达,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除了法律上特别规定某些合同在某些特定阶段不能被解除,已成立的合同都可以被解除。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主要分为:

1.约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权。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时,或者另行通过合同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这种约定叫做解约条款。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细致化、灵活化、策略性的约定合同解除权的保留。在合同约定的情形产生时,当事人就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单方解除权。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此时,就需要双方达成合同才可以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能排除《合同法》直接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也不能违反现代法律关于人身自由、行为自由的伦理。

2.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也直接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况下,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合同,总体原则是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自然没必要加以维持。具体如下: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不可抗力的场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都具有解除权。司法解释就将这一条件加以贯彻,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能订立,购房者与出卖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都享有解除权。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情况又叫毁约,即债务人明确以行为或言语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债务,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目的自然不可能实现,维持也无意义,自然要赋予守约方法定合同解除权。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面,解除合同是促进合同有效,维持交易安全与稳定的合同法精神的例外,因此,并非迟延履行任何债务都能导致合同的法定解除。主要债务可以考量义务的性质,比如双务合同中立于对价关系的债务,即给付义务,也可以考量义务的"量",例如以10万元为合同价款的买卖合同,迟延履行9.5万元自然属于主要债务;另一方面,为了平衡合同交易安全的需要,原则上也不允许在迟延履行的场合立即解除合同,而应当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同样的,此时只有守约方有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常被称为"根本违约",即尽管债务人进行了履行,但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这种违约行为在性质和程度上导致合同继续维持已经没有意义,此时,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主要是指《合同法》分则或《合同法》以外法律对某些合同或某些情形的特殊规定。

【典型案例】

2004年3月起,C物资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买方,B公司作为买方委托方与作为卖方的A公司签订两份订单,约定C公司订购M16手机4万台,双方在订单中约定了标的的数量、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标准等事宜。此后,A公司与C公司就该标的手机再次签订四份订单,以M16手机为标的,在订单中双方约定了标的数量、价款、质量标准。

随后,A公司开始履行供货义务,但A公司提供的M16手机出现了"翻盖转轴磨损、开机功能异常、摔跌后天线结构件开裂、充电器异常、按键不灵敏、侧键卡死"等质量问题。经A、B公司协商签订会议纪要,由A公司允诺维修问题机型并保证新发及其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

同类推荐
  • 企业所得税与纳税指南

    企业所得税与纳税指南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对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等实体问题作出规定,税收征管方面仅涉及纳税地点、期间等部分内容,故需要配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才能对企业所得税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另外,当前市面上关于税法的案例指导书不少,但以“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的案例指导书却不多,且原有书籍引用的法条及选取的案例较为陈旧,无法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规范恰当地衔接。
  • 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与正义

    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与正义

    《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与正义: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专题研究》以专题的形式对以下国际刑事司法问题进行了研究。(1)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模式;(2)国际刑事法院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原则和制度;(3)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公正性最引起争议的三个问题:被告人不在场甚至未归案的情况下被确认指控或者被宣告有罪,是否侵犯了被告人审判时?
  •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
  • 犯罪构成与刑事处罚

    犯罪构成与刑事处罚

    本书围绕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与刑事处罚这两大主题,分为两编进行了宣讲。两编主要依照刑法总则条文顺序,区分专题作问答式宣讲。每个专题分为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四个部分。宣讲要点重在回答基本概念、内容和把握原则,再以典型案例作示范,之后以专家评析作进一步讲解和说明,最后附以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需要特别说明,法条指引部分主要为节录式引用,以节约篇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精神卫生服务,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热门推荐
  • 中学生课外阅读:被风吹走的快乐

    中学生课外阅读:被风吹走的快乐

    这是当代微型小说之父刘国芳的精品小小说集,从刘国芳的小小说中,我们不难看出,作家对小小说这一独特文体的审美把握达到一种至高的境界。精短的篇幅里,浓缩了丰富的生活容量,淋漓尽致的情感表达,读之,让人有一种审美愉悦,精神得到释放,心灵回归了本真状态,读刘国芳的小小说,是一种享受,一种审美的享受,一种悦神悦志的享受。刘国芳对生活进行高度的审美把握,对生命、人性的认识达到更高的层面,创造出如此有意味的作品。著名小小说评论家刘海涛说:“刘国芳的名字和他的经历已和中国大陆的当代小小说发展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 狂妻难驯老公很欠扁

    狂妻难驯老公很欠扁

    都市重生、异能、女强、励志、爽文!不扮猪,照样吃老虎!身价亿万的跨国财团接班人,天才科学家,意外重生在二十年前,无钱无权、怯弱胆小的农村小姑娘身上。原以为做村姑,就可以逃脱家族的束缚,从此过上自由悠闲的日子。却不知,村姑也不是那么好当的。流氓猥亵她,同学陷害她,老师诽谤她,连警察都要诬陷她……什么?给她带来无妄之灾的,竟是那位英雄救美的竹马哥哥!童大小姐怒了,后果很严重!!山里空气真好,没事学学中医,练练内功,放放野鬼,整整恶人。日子过得惬意无比……某日,省委书记突然从天而降。“小欣,我是你爸爸,跟我回家吧!”一句话,将童大小姐的村姑梦彻底颠覆。“对不起,我不认识你。”她向往安宁,麻烦却总是不请自来。前世因她天才,今生为她异能。“小欣,跟我走吧!国家需要你。”竹马哥哥满怀期待的望着她。“国家有你就够了,也不差我一个。”她吃着烤红薯,淡然回绝。某国际机场,满头大汗的童大小姐,风风火火的从外面冲进来。两个手拿证件,威风凛凛的男人迎面堵住她的去路。“闪开!”“童欣华,我们是国家安全局的,你涉嫌与一起境外恐怖活动有关。请跟我们回去协助调查!”“我查你个XX!”怒骂一声,顺手一拳打倒一个,反身一脚踢飞一个。拍拍手,整整衣服,转身进入安检口,一晃手中证件。扬长而去……且看一代极品村姑,如何秒杀黑道,收购名企,博弈军政,遇鬼收鬼,遇魔降魔.文中男主身份各异,性格各异.挨个出场,肯定能给大家带来更多意外惊喜。果儿简介无力,看过的亲都说内容比简介精彩许多。所以,各位千万别被软趴趴的简介所惑。有兴趣可以试着看几章。特此声明:此文纯属虚构,禁止模仿!谢绝借鉴!不是NP,有暖昧,无不良H。果儿完结文:《主母当家》《粉嫩娘亲》《迷你女神医》《千年后娘》(五折促销中)《特工傻后》(免费)推荐好友文:《大牌淑女》风间名香《高干老公,黑道妻》任逍遥《庶女棋后》燃烧的烟火《尤物皇后》淡漠的紫色《重生之嫡妾》皇焱儿【霸爱小妻】夏沫微然推荐重生女强文:《重生一黑道女王》翼妖《重生豪门之嫡女》随风清《九岁小凤帝》懒离婚《霸占新妻》胡狸《盛世风华》无意宝宝《毒医王妃》吴笑笑《最强皇女》异地烟火推荐朋友新作:《老婆,抱紧我》《蓝颜劫》《娘子,到我怀中来》
  • 御剑扫八荒

    御剑扫八荒

    神风大陆,是一个修真大陆,修真门派林立,孤儿南宫明被魔族追杀,为了逃命,闯入远古遗址,蜀山藏剑阁,获得神剑,横空出世,一步步走上霸主之路。
  • 三国之单身狗怒开无双

    三国之单身狗怒开无双

    练师、甄女王、貂婵、星彩、月英……所有的妞都是我的!我本是立志成为三国泡妞王的男人!曹操孙权刘备吕布敢不服?我打!如今我铁军驰骋,四海征战,只为保家卫国,扫平天下,荡清宇内!用斗魂与热血来实现华夏一统!
  • 超级生物科技帝国

    超级生物科技帝国

    作为二十一世纪最热门的学科,如果它无所不能那会是怎么样的情况呢。可以吸收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树种,可以降解大部分物质的细菌,还有具有超强活性的饮料。这是一个利用科技手段就可以活五百年的世界,时空机器已经开启,现在就在等你了。
  • 天主神帝

    天主神帝

    苍穹之域,群雄荟萃,万族鼎立。一位位天之骄子,演绎精彩绝伦的故事。少年自北寒天而出,他要做最为耀眼的那颗星辰。
  • 醉花犹记红尘泪

    醉花犹记红尘泪

    不到最后一页,你永远不会知道真相,正如不走到那一天,你永远不会知道爱情的结局。一个权倾朝野的痴情王爷,一个倾国倾城的绝美孤女,一场虐心虐身的单相思。总有那么些个文字会触碰到你心上最柔软的一角,让你痛到窒息。如果爱情总是在失去时才被唤醒,你该何去何从?
  • 凤舞异世:奸妃太狂

    凤舞异世:奸妃太狂

    她是被拒婚无数、文不成武不就的将军府废物五小姐。被嫡母怒极之下一巴掌拍晕,再醒来时,风云变色。当拥有超能力的她穿越异世,人尽可欺,如何步步为营,绽放属于她的光芒……浮华乱世,过往云烟,只愿在最后,寻得一人心,白头不离。【穿越女强爽文!更新快!求收藏!】(情节虚构,切勿模仿)
  • 呆萌王妃:绝色王爷狂霸拽

    呆萌王妃:绝色王爷狂霸拽

    无耻是她的代名词,卑鄙是她的座右铭,她小气又扣门,可温柔可妖艳,个性百变,一朝穿越,C杯变成飞机场,绝色容貌变路人,嫁给五十岁的老皇子不说,还面临当陪葬品的危险?气晕宰相,骂死御史,皇帝她敢忽悠,神兽她敢威胁,无耻奸妃,横行异世。银发红眸的男人,冷眼看她:“滚!”,她却死皮赖脸的贴了上去。千金易得,美男难求。
  • 强兵

    强兵

    喜欢铁血军史的兄弟请捧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