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变态心理患者,对他们的判断并不是有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
西方人在涌进大清帝国时,看到扎着辫子裹着小脚的中国人,在他们眼里,当时那四亿华人就违反了西方人自以为是的社会常理,当时他们就觉得,东方出现了四亿的变态患者?
这就是衡量标准的不同。
所以说我——普通的心理医生沈非,在面对我的患者时,我个人所接受过的教育、知识以及我自己对于社会人文的认知认可,便成为了我认定自己面前的患者是否存在心理疾病,或者是否心理变态的标准。认定的前提,便是他们是否违反了社会常模。
虽然心理变态患者都会出现一些违反社会常模的行为,但又不能把全部违反社会常模的人归纳为有病。例如很多强奸、凶杀案的犯人行为极度残忍,明显违反了社会常模。但他们不是病人,心理疾病患者是因为没有能力认定社会能够接受的行为准则,才做出让社会与他人无法接受的后果。
说到这里,便出现了一个问题:某些刑案的凶手,在他们行凶时候,是心理疾病患者的状态,还是正常人被欲望驱使着的状态呢,抑或,是一个我们都无法揣摩到的另类状态呢?
那么,又如何来判断呢?用什么样的标准呢?
——沈非作序于201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