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各家报纸或文艺杂志,你会看到各种风格、各种题材的小小说,或激越奋进,或情意缠绵,或辛辣惊世,或飘然欲仙……拈一尘而含万象,可以说,在中国的大地上,小小说方兴未艾。小小说的发展状况虽然如此,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文体,并没有得到文艺理论家的认可,有的同志说它是短篇小说的一室、一院、一单元,只是短篇小说的短小者罢了。
那么短篇小说的短小者,短到一定程度,便会由量变转化为质变,它就不再是短篇小说的一个分支,它是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快了的生活节奏,而迅速崛起的一种新兴的独立的文学体裁。它有自己的色、香、味,正如作家王蒙所说:“尽管人们对‘微型小说’这一名称提出不同意见,微型小说的存在却是一个事实。”“它又是自成体系的一个世界。”(《小说潮》1986年第7期67页)还有人预言:“小小说成为一个文体,打入世界,是完全可能的。”(《小小说创作大有前途》,《小小说选刊》1987年第6期)
小小说这种文体,在创作实践和理论上,美、日等国早已有人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体裁来看待,并且,有专门写小小说的作家。闻名世界的卡夫卡,其作品有半数以上是小小说。契诃夫的作品,也以短小著称于世。甚至有人认为,中国的小小说,是从美国“舶”来的。当然这种认识不免偏颇。在中国,在创作实践上,自古以来,小小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自魏晋出现志怪小说,一千多年来,小说著作中就孕育着小小说的胚胎。《唐宋传奇》、《太平广记》、《聊斋志异》中的许多篇什都不乏初具形态的小小说。再看现代文学中鲁迅先生的《一件小事》等篇章,当代文学中农民作家高凤阁的《垫道》等作品,可以说,小小说的历史源远流长。随着历史的发展,不仅没有被淘汰,反而以其特有的规律顽强地生存、发展着,而在今天,仍然显出旺盛之势。小小说绵延千余年,但是,在这漫长的岁月里,在理论上,中国的理论家们,并没有把它从短篇小说中分离出来,并为它命名;也没有从理论上总结它的特点和规律。时至1959年,茅盾先生根据当时小说创作的新气象,才明确提出了“小小说”的论断,并热情地欢呼“一鸣惊人的小小说”。《1984年小说年鉴》还把它列为独立的文学体裁。
如果我们承认小小说是一种独立的文体,是小说殿堂中的“四大金刚”之一。那么,什么是小小说呢?所以我们应该为它下一个为人们所接受的完美而科学的定义。
对于小小说的定义,中外文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我们先重溫一下已故的茅盾先生对小小说的论述。他说:“这些作品以‘小小说’得名,不是偶然的。不仅因为它短小精悍,而且也因为它们结合了特写(如果我们承认这是主要以真人真事为描写对象)和短篇小说(如果我不否认它以概括为基本方法)的特点而成为自有个性的新品种。”(《茅盾文艺评论集》,文化艺术出版社1981年版,上册322页)
茅盾先生的话可以归纳为两点:作为小小说,一要短小精悍;二要将特写和短篇小说的特点结合起来。
这个定义,概括了相当数量的小小说,自有可取之处。但是,我们认为还不够全面。
“短小精悍”固然是小小说的一个特点,但是究竟短到何处,才是它和短篇小说的分水岭呢?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短篇小说也足以称得上短小精悍。可见,短小精悍,并不为小小说所独有。“结合了特写和短篇小说的特点”,也有问题。近几年来,出现了不少“纪实小说”(包括新闻体小说、传记体小说、口述笔录小说),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得出,它们是将真实与概括融为一体,不折不扣地将特写与短篇小说的特点结合在一起。不过,纪实小说的篇幅太长,有的不仅超出了短篇小说的篇幅,而且,可以当之无愧地称得上中篇小说了。这类作品,无论它将特写与短篇小说的特点结合得多么天衣无缝,也是不能称其为小小说的。
苏联作家阿·托尔斯泰对小小说的定义也作过论述:“把情节放到能容纳大量素材的史诗、长篇小说、剧本和中篇里去,它可以作为一种起组织作用的酵母,也可以直截了当地和单纯地使用情节,对它作生动自然地叙述并把它全部社会意义精确地揭示出来。”他并且明确指出:“在后一种情况下,写出来的就是篇幅很短的小说——小小说。”(转引自《文学评论》1978年第5期)
“直截了当地和单纯地使用情节”,这就是阿·托尔斯泰给小小说下的定义。
我们对这个定义,也不满足。虽然小小说的情节是比较单纯和直截了当,但是,有些短篇小说的情节也是比较单纯的,况且,现在还出现了一些“诗化小说”、“散文体小说”,根本不注重情节。
还有些同志用一句话来为小小说下定义:“一种比短篇小说更短的小说。”(见《文学评论》1987年第5期77页)那么,究竟短到多少字才算是小小说呢?二者的分水岭会因人而异划不清楚。
再有一些同志从审美属性来为小小说下定义:如果说,长篇小说是以历史画卷的形式完整地把握世界;中篇小说就是记叙生活长河中的一个段落;短篇小说反映了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或几个横断面;而小小说所摄取的是横断面上的一个点,是生活的一瞬间。
这实质上是在用比喻来为小小说下定义。众所周知,逻辑学不允许用比喻下定义。另外,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它给人的印象虽然鲜明生动,对人们理解事物的本质有一定帮助作用,但是,下的定义,仍然是模糊不清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人有各人的理解,难以统一。
美国作家罗伯特·奥费斯特说,小小说“不超过一千五百字,却要具备小说的一切要素”。他认为小小说有三大特点:“立意奇特;结尾出人意外;情节完整。”(见《小小说选刊》1985年第2期61页)这一定义有可贵的参考价值。
首先,他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数字,即认为小小说不超过一千五百字,这就使小小说与短篇小说有了一条具体的、可划分的界线。
其次,他提出了小小说具备小说的一切要素,这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小小说也是小说家族中的一员,应该具备小说所共有的要素,否则,就不该叫小小说。再次,罗伯特还提出了小小说有三大特点,即立意奇特;结尾出人意外,情节完整。这确实是一些优秀小小说所具有的特点。
罗伯特把小小说的字数限定在一千五百以内,无疑有嫌字数限定的少了一点儿,并且过于机械、生硬,这样就难免把一千五百字以上的一部分小小说开除了小小说籍。
罗伯特认为小小说要具备小说的一切要素,这个要求过于严厉,也会把相当数量的作品排除在小小说队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