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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士丧礼第十二

[疏]《士丧礼》第十二。

郑《目录》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丧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

释曰: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後,未葬之前,皆录之。是已下殡後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大宗伯》掌五礼:吉、凶、宾、军、嘉。此於五礼属凶。若然,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礼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於父死,故记不言也。

士丧礼。死于室,无用敛衾。(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

[疏]注“室”至“死衣”。

释曰:自此尽“帷堂”,论始死招魂、缀足、设奠、帷堂之事。云“室,正寝之室也”者,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室,亦谓之寝,故下记云“士处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是以庄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寝,《公羊传》云:“路寝者何?正寝也。”《梁传》亦云:“路寝,正寝也。”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案《丧大记》云:“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郑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寝,是以《顾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则路寝也。若非正寝,则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云“疾者齐,故於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者,此并取下记文,但文有详略,文次不与本同。云“疾者齐,故于正寝焉”,以其齐须在寝,是以故在正寝。郑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卧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云“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者,经直云衾,不辩大小。郑知非小敛衾,是大敛衾者,郑云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以其大敛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此所覆尸,尸袭後将小敛,乃去之,是以下袭讫,亦云“无用衾”,郑注云:“始死时,敛衾。”必覆之者,为其形亵。言大敛所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引《丧大记》者,欲见加敛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扌及领于带。(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弁服,纯衣囗裳也,礼以冠名服。簪,连也。)

[疏]注“复者”至“连也”。

释曰: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案《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若然,案《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数,九人以下。则天子宜十二为节,当十有二人也。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则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郑注《丧大记》云:“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复者庶其生气,复既不苏,方始为死事耳。愚谓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复者皮弁服也。云“招魂复魄也”者,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於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云“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者,案《周礼天官夏采职》云:“大丧以冕服复於大祖,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郑注云:“求之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乘车玉路於大庙,以冕服不出宫也。”又《夏宫祭仆职》云:“大丧复於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庙。”又《隶仆》云“大丧复於小寝”,郑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此不言隶仆,以其隶仆与祭仆同仆官之属中兼之。案《檀弓》:“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郑注云:“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是诸侯复法。言库门,据鲁作说,若凡平诸侯,则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俱复。则天子五门及四郊皆复。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云“爵弁服,纯衣囗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爵弁,服囗裳,纯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郑注云:“复,招魂复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褒犹进也。”则衮冕之类。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冕、毳冕、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衤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礼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衤韦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衤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後及鲁之夫人,皆用衤韦衣下至衤彖衣。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衤彖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衤彖衣。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衤彖衣。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衤彖衣。士妻与女御,衤彖衣而已。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囗裳,不用爵弁。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皋,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丧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疏]注“北面”至“称字”。

释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郑云:“阶,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иね之类。”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檀弓》文。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案《丧服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受者,受之於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

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後西荣。(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

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虚反也。云“降因彻西北”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郑云彻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役土}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也。西北名为者,案《特牲》尸谡之後,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用筵”,郑云:“,隐也。”故以西北隅为也。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四,(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注“为将”至“急也”。

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郑云:“事便也。”此角四其形与扌及醴角四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缀犹拘也。为将屦,恐其辟戾也。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

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四,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礼天官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四。”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言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

[疏]注“鬼神”至“依之”。

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下记云:“若醴若酒。”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讫也。)

[疏]注“事小讫也”。

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ウ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

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体若身。”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衤遂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宾,僚友群士也。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注“宾僚”至“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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