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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恋爱不成,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4)

律师提醒

一般而言,恋爱中的双方如果出现激烈的矛盾,必然有一方要做妥协,否则双方的恋爱关系会宣告“破产”。此时一方为了哄另一方开心,往往做出很多常人难以理解的行为,如本案中的王豪杰。但是,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恋爱关系的维系以及日后步入婚姻殿堂需要的是真挚的爱情,而不能以财产为对价来换取爱情。经济是爱情的基础,但并非爱情的全部。本案中虽然王豪杰在财产方面并未有太大的损失,但类似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风险很大,因此,建议热恋中的人们在恋爱期间不要以财产来换取爱情,这样的行为很危险,同时这样的爱情也非纯洁真挚,是否值得珍惜和挽留需要深思!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十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 双方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恋爱不成如何分割

案 例

张月香与王冲明系同事关系,自2005年6月起共事同一家公司,双方交往比较多,也谈得来。张月香非常欣赏王冲明的才华,王冲明非常喜欢张月香的善解人意,双方日久生情,于2006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考虑到日后结婚需要有个稳定的住所,于是王冲明提议一起买房以备结婚之用。可是双方是“月光族”,几乎无积蓄,张月香提议由王冲明的父母出首付,然后两人共同还贷。当两人把这个提议告诉王冲明的父母时,老人说出首付可以,但需要把老人的名字也写在产权证上。两人一想反正早晚是一家人,无所谓的,于是四个人开始寻找房源。2006年8月,双方看中了上海某区的一套期房,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0万元,王冲明父母支付首付款35万元,由于张月香的收入比王冲明高,于是余款45万元以张月香作为主贷人向银行申请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加商业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20万元,商业贷款25万元。2008年3月12日,四人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共有状况为“共同共有”。后由于张月香和王冲明在房屋装修问题上发生分歧,经常争吵,无奈之下,双方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分手简单,但房屋分割就麻烦了,张月香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其享有56.25%的产权份额,而王冲明认为,张月香只是还了几年贷款,故只同意归还这几年的房贷,不同意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张月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房屋,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房屋总价为150万元,剩余贷款余额39.8万元,该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剖析

一、系争房屋的共有形式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若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有约定的依约定,若无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针对共有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时适用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则四人对于系争房屋自然是共同共有形式,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的特别约定。

二、本案系争房屋分割之原则

鉴于张月香与王冲明的恋爱关系已终止,四人对于系争房屋之共有的基础已丧失,故张月香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分割的情形。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的原则为均等分割,但要适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就本案而言,鉴于房屋登记的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故张月香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况且张月香的出资系向银行借款(还贷),并未真正意义上拿出与贷款金额等值的“黄金白银”,仅凭一段时间的还款而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实难得到法律支持,但也不能因其未出资首付款而否认其产权人资格,毕竟其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之一。

三、本案系争房屋归属问题

一般而言,在房屋分割中除极个别案件进入拍卖程序或自行出售外,必然是一方拿钱,一方得房。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法院在处理该争议时,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决定,通常是将房屋判归有支付能力的一方或出资较多的一方,但若涉及银行按揭贷款,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一般将房屋判归主贷人即借款人一方,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贷款人即银行同意将房屋判归非借款人一方。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张月香要求取得所有权的依据是其是房屋贷款的主贷人,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的话其占有的份额高于王冲明一家;而王冲明一家三口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理由是,其一家三口居住在房屋内,且首付款也是其全部出资的,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于张月香。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贷款人即银行表示,王冲明一家均不符合银行对借款人资质的要求,故不同意变更主贷人。最后,法院综合三方的意见,考虑到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及债权人利益,将房屋判归张月香所有,张月香支付王冲明一家三口房屋折价款89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表示不服,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提醒

儿女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为了子女将来的幸福生活,一般会把“家底”全部拿出来为子女购置婚房。但由于目前社会信任危机日益严重,很多老人担心自己的“血汗钱”被子女的配偶或恋人“吞掉”,于是购房时要求将自己的名字也加在产权证上,该举在情理之中,无可厚非。但是,现实中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家出的首付,如果发生争执,也必然是房子归自己,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法律没有规定谁出首付,谁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房屋归属时需要全面考虑,平衡各方利益,从而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若父母出首付款购房,最好以自己的子女作为主贷人进行贷款,若子女的收入达不到银行之要求(一般要求借款人月收入不得低于月还款额的两倍),可由父母再补充收入证明或其他资产证明,以达到银行之要求,或采取降低贷款额之方式,尽量避免以子女恋人的名义申请贷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十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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