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98200000006

第6章 走近教育法(5)

【案例】一起非法办学案的法律关系分析

1995年底,一名没有北京市户口的内蒙古女青年郭某窃取民办北京京西大学之名,私自开办了“北京市京西大学气象学院教学点”,1995年9月,有370多人前来报名就读。1995年9月初开学后,一些学生发现此“教学点”没有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没有正规管理,知道被骗了,马上向北京成人教育局反映这里的情况。北京市成人教育局马上展开调查,9月中旬将《北京市成人教育局执法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郭某,要求其立即停止其非法办学活动,退还全部学杂费。郭某对《处理决定通知书》不屑一顾。1997年9月27日北京市京西大学在《北京青年报》刊登了一个声明,内容如下:“当前,有人在气象学院内冒名京西大学,私自招生,私刻图章。现我校严正声明:气象学院内的‘京西大学’纯属冒名。他们所作的一切本校完全不知并与我校无任何关系,如产生什么问题后果则由他们负全责,特此声明。”看到此声明的学生们要求郭某立即退还学费,但郭某却不知去向。9月底郭某秘密回到学校被发现,学生们把郭某送至公安局。北京市成人教育撤销该“教学点”,经过公安人员的努力追回部分学杂费退给学生。

经查证,郭某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一个农民,高中文化程度。1994年来京,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北京市京西大学合作举办“北京市京西大学气象学院教学点”,最后由于生源不足,双方发生矛盾合作终止。教学点设立之初至最后终止,北京市京西大学始并未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并且在合作期间一些办学文件和招生简章落到郭某手中,京西大学也未及时收回。1995年郭某再次以个人名义举办“北京市京西大学气象学院教学点”,并使用了北京市京西大学1994年的招生简章,向社会散发进行招生。后被京西大学发现,京西大学曾经试图再次与郭某合作,但遭到拒绝。郭某为欺骗学生私刻了北京市京西大学的校章,并继续散发加盖假校章的招生简章。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取各类费用50多万元。该教学点财务管理十分混乱,各种收费名目繁多,标准不一,“教学点”给学生的收费凭证有“三联收据”,有“白条”,还有106人无任何凭证。该“教学点”没有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缺乏起码的办学条件,“教学点”的管理很不正规,秩序混乱,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3号令颁布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与本市社会力量联合办学或者在本市招生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报市或者区、县成人教育局审批。”第25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3条、第11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学费、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直至责令停办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予以取缔。”北京市成人教育局作出了如下决定:(1)取缔“北京市京西大学气象学院教学点”;(2)责令北京市京西大学接收“气象学院教学点”的全部学生,并做好教学、食宿等安置工作;(3)对于提出不继续在北京市京西大学学习的学生,北京市京西大学要做好退费工作。

北京市京西大学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已注册事业法人的事业单位。郭某私刻“北京市京西大学”印章,属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有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嫌疑,海淀区公安分局依法将其收审。

此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有郭某、学生、北京市京西大学、教育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1)郭某与学生的关系。郭某是义务人,学生是权利人,属于平等权利下的民事法律关系。郭某非法牟利,恶意侵占他人的财产,应对学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返还所侵占的财产(学杂费);(2)郭某与北京市京西大学的关系。亦属民事法律关系,郭某为义务人,北京市京西大学为权利人,郭某私自办学,侵害了北京市京西大学的名称权,应对京西大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3)郭某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属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郭某为义务人,教育行政机关为权利人,郭某非法办学,违反了国家有关招生办学的教育管理法律规范;(4)郭某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鉴于郭某的行为比较严重,已触犯刑法,司法机关将其依法收审,郭某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属隶属型的刑事法律关系,郭某是义务人,司法机关是权利人;(5)京西大学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属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京西大学是义务人,教育行政机关是权利人,京西大学两次与郭某联合办学未果,善后事宜处理不当,为郭某违法办学提供了前期准备,京西大学在此案中应负一定责任,其有关责任人员应负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该案件虽涉及三种法律关系的类型,但案件应该属刑事案件。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由于社会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教育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不具有某种动态性,从而表现为一个产生、变更与消灭的过程,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权利内容的部分变化或物的量的增减。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如学校与企业间的委托培养学生因原委托企业破产而改变委托方。再如几所学校合并为一所学校也会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客体的变更是指标的的变化,如学校基建合同的地点、面积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是指权利、义务的变更,如学校之间签订的协作合同,经过协商后修改某些法定义务或履行期限及条件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学校企业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双方原来的约定将借款还给该企业,此时学校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处于债务状态。在婚姻法律关系中,一方配偶的死亡即属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这是法律关系不成立较通俗的例子。

五、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概念

“责任”一词在一般意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份内的事,如“尽职尽责”;一是指未做应做的事所应承担的义务性后果,如“追究责任”。而法律责任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不定期性的法律后果,在法制法学以及执法司法实践上承担法律责任时,都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由此可知,教育法律责任是同教育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即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即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即归责的特定性,4.由国家专门机关成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即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教育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法律规范所独具的特点决定的,是教育法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在教育法中设立法律责任条款,可以使人们预见到什么行为是教育法所不允许的,若做出该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制裁,以此维护教育法的权威,保障教育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因此,制裁不是教育法规定法律责任的惟一目的,其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引导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守法,从而在全国建立起教育的法律秩序。同时,明确教育法律责任,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合法、及时有效地审理教育诉讼案件,也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法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的教育法的大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特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的规定,不具备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教育法》第81条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刑法,具备犯罪的事实,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制裁即刑罚。

《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6条对挪用、承领教育经费和不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不合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章规定对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在对以上各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但在不同的行为中,其含义是不同的。

同类推荐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青少年犯罪预防一本通

    青少年犯罪预防一本通

    本书将整个青少年犯罪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学的一般性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学的定位、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等问题。第二部分现象论,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本体角度,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发展变化,并对青少年犯罪及犯罪人的类型进行研究,使我们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第三部分原因论,注重介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重要观点和学说,并进而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系统性、复杂性,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论是青少年犯罪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只有在正确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前提下,才能够提出科学理性的预防体制。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热门推荐
  • 世界儿童故事经典:影响你一生的100个地理故事

    世界儿童故事经典:影响你一生的100个地理故事

    古今中外丰富多彩的故事是世界各国社会和生活的结晶,是高度艺术化的精神产品,具有永久的闪光魅力,非常集中、非常形象,是中小学生了解世界和社会的窗口,是走向世界、观摩社会的最佳捷径。这些著名故事,伴随着世界各国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茁壮成长,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们青少年只要带着有趣的欣赏的心态阅读这些美丽的故事,便非常有利于培养积极的和健康向上的心理、性格、思维和修养,便有利于了解世界各国的社会和生活,并能不断提高语言表达和社会交往的才能。
  • 豪门劫:薄情总裁的契约情人

    豪门劫:薄情总裁的契约情人

    “她怀孕了!”女孩失神地呢喃。“我的孩子呢,我的孩子怎么办……”“既然你不知道怎么办,那么,就让他给被你害死的宝宝陪葬吧!!”冰冷的话语,伴着雷声炸响……她想不到,他会如此很绝,更不想到,当她站在车子前面,他真的没有一丝犹豫的就撞过来,甚至不顾她的生死,扬长而去……心死,爱死……再次重逢,他的身边有娇妻爱子,而她也将为人妻,她看他幸福美满,他看看她幸福甜蜜,而这样的一幕,刺的是谁的眼,痛的又是谁的心……完结文《豪门劫:冷情总裁的替嫁新娘》完结文《豪门劫:错嫁嗜血总裁》完结文《豪门劫:撒旦总裁代罪妻》
  • 科技炼器师

    科技炼器师

    这是一个带着科技之心拜入炼器门的地球穿越小子,他炼器不用锤,不烧火,却每每能成功。他创造的器物都稀奇古怪、闻所未闻,有的被世人疯狂追求,有的却被弃之如敝。更重要的是,别人的坐骑是凶暴异兽,他的是摩托车,别人使的是飞剑,他的也是飞舰,别人都是长衣长袍,他整个地球现代服装……“作为青春期的少年,我只是想追求一点不一样而已,拒绝撞器,撞车,还有撞衫。”——姜预撇了撇嘴。建了一个群,有兴趣的可以加一下。欢迎加入星际之城,群聊号码:548312687新书:《超武全球》,望请支持!
  • 好日子离不开理财学

    好日子离不开理财学

    老百姓居家过日子,讲究细水长流,用金融专业人员的说法这就叫理财。到底怎么理财,有什么好的方法来理财,相信大家各有各的高招。经常会听到很多人说,自己不善于理财。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每天与柴米油盐打交道,就已经在理财了。过日子理财要从点滴做起,只要留心。时时处处都能省下银子。
  • 混血老公悍匪妻

    混血老公悍匪妻

    莫宝贝,X市行政特区海军34狮政委委员长的千金简.罗斯,某海外联合国驻X市特派国防代表她19岁,性情如悍匪,刁蛮霸道,一开始就对相亲抱着反对态度他33岁,绅士风度,斯文却腹黑,未见面就已经对她感兴趣俩人缘起相亲之事,从此一路火花带闪电当悍匪女遇见斯文腹黑男,俩人之间开启怎样搞笑的故事一切就在书中…精彩花絮一:“小四儿,去,给我一杯30年珍品茅台。”一生气就想喝酒的莫宝贝低声吼着。“宝贝,你还是喝柚子茶吧,茅台太…”罗斯准备劝教。“你说不喝就不喝啊,我老子都没有这样管我。”莫宝贝吼道。“老子?你是指春秋时期的李耳吗?他的《道德经》可是中国文化的瑰宝,我曾经拜读过,写得非常的好,只是他为什么要管你?难道你也喜欢他的《道德经》吗?”罗斯颇感兴趣的问道。“你这个…老外,你是在讽刺我还是怎么样?”莫宝贝被《道德经》三个字给气得发抖。精彩花絮二:某父女二人针对某相亲对象进行谈论:“好男人当然要紧紧抓牢好好把握住啦,便宜了别人多可惜啊。”“好男人便宜别人怎么啦,党还教育我们要为人民服务呢,我们应该无私奉献,这么好的男人怎么能够自己独享,还是让给别人吧。”“这…宝贝啊,我说不过你,可是你总要说说为什么你就不喜欢罗斯啊,他究竟哪一点让你不喜欢了?”“没有为什么,人就看眼缘,没有眼缘的话,他再好也没有用啊。”“究竟什么是眼缘?”“眼缘就是看着对眼了,而我,只要看见他那褐色的头发和绿色的眼珠子我就觉得刺眼,你说还怎么有眼缘呢?”“那是因为他混血儿,你不是一直说不能有种族和民族的歧视吗?”“是不能啊,你看见我什么时候虐待他了吗?没有吧,老子你知道我的性格,我对于国产货品忠贞不渝,像罗斯这样的进口货,我实在难以接受,你放过我吧。”精彩花絮三:“过来。”“不要。”“听话。”“我不是遥控娃娃,听什么话?”“今夜是我们的洞房花烛夜,乖,过来。”“我很爱国,我不会堕入外国人的怀抱的。”“我已经有了中国国籍了,只是混血而已。”“那你把那绿眼珠子给我变黑,我晚上看着像狼。”“好。”某人下床,去戴有色隐形眼睛。
  • 薄情囚后:妃成帝妻

    薄情囚后:妃成帝妻

    她是九州大陆名震天下的暗夜家主,雷厉手段,武艺精绝。清绝冷厉的她,执一双血瞳,却堪不破爱这场棋局。三年失忆,让她处于安乐不愿醒来,待到梦回她才知自己放不下的责任。面对一场场迫害,身中蛊毒命不久矣,硬闯皇陵险象环生,在各种势力间周旋,在皇权贵族中游走。他是姜阳皇朝最受宠的三殿下,温润谦逊,骨子里却淡漠如冰。若水不争的他,用尽千方百计,只为挽回心中的悔。
  • 中国历史上的劲旅

    中国历史上的劲旅

    自人类出现以来,战争就—直没有停止过。战争是政治集团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矛盾的最高斗争表现形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最高、最暴力的手段,通常也是最快捷、最有效果的解决方法。中国的历代王朝,为了维护其统治,都极其重视自己的军队,而精锐的军队便可堪称劲旅。孙武的吴军、吴起的武卒、白起的秦军、项羽的楚军、霍去病的汉骑兵、沈庆之的南梁军、岳家军、成吉思汗的蒙古铁骑、戚继光的戚家军、曾国藩的湘军都骁勇善战、战功赫赫,并称中国历史上杰出的十大劲旅。《中国文化知识读本:中国历史上的劲旅》即是为您介绍这十只军队。
  • 离婚不离家

    离婚不离家

    夫妻俩为什么会离婚?离婚后俩人之间又会发生什么?而最终怎么会走向离婚不离家的地步?两个已不再是夫妻的男女生活在一起,会发生什么?他们最终走向哪里?会幸福吗?<br/><br/>跟文的读者请加群:16698382,23606237,14283680<br/><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 穿越大封神

    穿越大封神

    这是一个变异的封神世界!文武自强,仙佛争锋,开诸天封神,定万载气运!一场突如其来的宇宙灾难席卷而至,一名人族青年接受启明之光的指引,一幅波澜壮阔的画面就此缓缓展开。诸葛八阵图对决文王八卦!飞将吕布决战战神杨戬!鬼才郭嘉比拼太公子牙!闭月貂蝉争艳祸国妲己!......这是一场中华英灵参与封神大劫!群:4-5-0-5-9-6-2-9-4(欢迎各位书友大大加入)
  • 命定

    命定

    《命定》描写的是藏族军人参加远征军,与汉族人民一起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故事。在充满浓郁的康巴风情和藏传佛教习俗的背景之下,两个康巴汉子在命运的驱使下一步步走向了抗战前线。这两个令人赞叹的康巴汉子,用自己朴实平凡的行为,告知了世人关于信仰、生命、爱情、友情、亲情的真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