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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文化之思(4)

这个案例令人困惑甚至产生争议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当我们在津津乐道于美国法治之严格的时候,我们似乎又意外地发现了美国法律或法律人的宽容或者“放水”。美国检察官在唐鹏案件中一方面对唐鹏父母的行为最终因为“文化的差异”而撤诉;另一方面则对唐鹏的行为表示了一如既往的否定,保释金在其受到新指控之后加到了80万美元。可见,检察官对唐鹏及其父母的行为是区别对待的:一方面对其父母撤诉是基于事实上的情有可原,毕竟其父母的思维和言行与其子的言行不同,且长期生活在中国大陆,受传统“私了”文化与环境的影响较多,而中国大陆本身对这种行为也有一定的宽容,即使反对也很少动“真格”;另一方面则是美国检察官在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自由裁量和人性化考量起了作用,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检察官莱尼斯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表示:“撤销针对唐鹏父母干扰证人的指控,因为‘文化差异’(cultural differences)可能导致这对父母并非有意地触犯了美国法律,他们只是想在庭外与受害人解决这件事。”但是,从后来案件的进展看,检察官对唐及其父母行为的否定态度还是明显的,就唐鹏的行为而言没有得到丝毫的“法外开恩”,反而是提高了保释金。对比中国与美国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可以让人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两国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异同,而且可以感受到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正处于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都需要在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环境中逐渐养成和矫正,个案中透视出来的文化问题和制度问题尤其需要重视,对“私了”现象和问题从制度与文化层面反思和治理不仅必要而且现实。

注释:

[1]参见《中国留学生涉嫌强奸女房东案:中国式私了遇尴尬》,人民网2012年4月22日。

“让座”与“逼座”的法理思考

在石家庄公共汽车上,一位拄拐杖的七十多岁老人上了车,见一位年轻女子没有给其让座就主动要求女子让座,并谴责该女子缺乏教养,女子却不以为然并对老人强行“逼座”行为提出异议,老人干脆就直接坐在年轻女子腿上。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争议和思考。[1]

大家都知道,尊重老人和照顾老人既是传统的家庭美德,也是社会公德的一般要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可以说是这种道德要求和境界的体现。然而,道德约束是自治的也是相互的,古代先贤不仅提出了人要遵守道德,而且还提出了道德约束的原则和标准,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强调慎独是道德自治的一种境界,尤其讲求敬老和“孝道”。作为年轻人尊老、敬老和照顾老人自在情理和道德之中,这是传统道德和现代文明的共同要求和体现。特别是在一些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对老人的尊敬和照顾体贴到位,而且针对所有行动不便人士提供了某些特殊的制度设计和设施。这里的“不便人士”包括孕妇、残障人士、病人、儿童等,当然也包括行动不便的老人。如公共领域的特殊专座、公共停车场的专用停车位置,还有商场里的特殊购物车等。笔者在美国亚特兰大生活过一段时间,曾亲眼见到公共汽车甚至有专门的电子升降底盘装置,在必要时司机可以将汽车底盘降低,以方便那些行动不便人士及其助力车直接上车。这在发达国家也不是个案,我想,老人各自情况不同,有的老人身体很好,日常行动甚至可以像年轻人一样,这样的老人大概也不需要什么特别照顾;而有的老人则可能体力欠佳甚至行动不便,这种老人往往需要照顾和扶持,对那些体力欠佳的老人完全可以包括在行动不便的人士当中予以照顾,这里的行动不便人士自然包括了国内通常说的残障人士在内。一般而言,对老人的尊敬和照顾应当成为公共道德和法治文明的内容,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基本的价值和道德。

此外,老人本身在公共领域是否需要照顾和承让也有一个自我评估和行为选择的过程,也就是对于是否接受照顾,老人在道德上有一个自我选择的权利和自由。如果真的碰上不愿意照顾老人的“主”,也应当有所理解和宽容,同时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上述案例中,也许年轻人不让座的确有她自己的道理和理由,也许这个年轻人因某种原因更需要照顾或更需要自己使用某些设施包括座位,作为老人自然不好“倚老卖老”,否则就会产生令人啼笑皆非的僵局。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传统的道德和礼仪有其可取之处,其对各种不同身份的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定位与要求都是比较明确的,我们的祖先讲求亲属之间和不同身份的人之间在公共领域的关系和礼仪,不可随便逾越,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共领域的基本规则和秩序要求。但总而言之,公共汽车上的“让座”问题目前在中国还是一个公共道德问题和个人道德问题,既然是一个道德问题自然要用道德自身的方式去解决。

但是,道德问题是否应该和可以转化为一个法律问题,公共领域对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士让座是否可以规定为法律上的义务,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索实践的法律问题。道德问题实际上可能引发法律问题或转化为法律问题的,我们可以倡导高尚道德、支持高尚道德,甚至为国家工作人员设定具有高尚道德的法律义务,但却没有权力去强制普通公民高尚。公民不可以有强制他人高尚的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样没有这样的权力,除非这种道德要求太过基本以至于与法律的义务重合,然而这种重合是需要立法论证或现实依据的。否则,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强制“逼座”可能引发侵权诉讼,而且从操作层面也达到了证据确凿的地步,这样一个道德问题就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如在新加坡,对很多公德要求往往通过法律规定强制保障,规定了若干违反公德的制裁措施,诸如对随地吐痰、公共领域抽烟、遛狗不清理卫生、从自己房间向外边扔垃圾、上厕所不冲便池等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这对公共领域基本秩序和道德的保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久而久之也就成为了人们自觉行为的规范和模式。在美国,公共停车场都设有残障人士的专用停车位置,如果哪个冒失鬼随便占用残障人士的停车位,罚款是比较重的。

一般而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其作用、功能和方式也存在诸多差异,但两种规范存在基本的交叉领域。在这个领域,很多行为及其制裁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这种公共道德或基本道德的法律化对转型社会之中国是颇有借鉴意义的。中国社会管理的基本问题不仅有贫困问题,而且有公共秩序的混乱和公共道德的失范问题,道德强制的方式是自治和依靠舆论起作用。但当一个人内心根本没有这种道德或者无视这种道德的时候,道德强制或外在舆论对其几乎没有约束,道德所能够约束的恰恰是那些讲道德的人,无德之人反而不受约束。由此而言,公共领域的道德尤其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但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或文明社会仅仅建立在法律的强制之下是远远不够的,这就是著名法学家伯尔曼为什么要大声疾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原因。笔者曾在美国生活过一段时间,原以为美国到处都是摄像头或监控设施,实际上并非如此。美国人并没有因为缺乏这样的监控而任意妄为,总体而言还是很守法很守规矩的。当然,他们除了法律和自律外,还有一个严密有效的信用制度,信用不好将会“后果很严重”。我想,如果一个社会的秩序都是建立在警察时时刻刻的严密监控或摄像头之下,这也说明这个社会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还有相当距离。因为人们的行为和思维还不够自觉、法治的思维和行为还没有成为一种模式,甚至还有相当的人用人治思维对待法治问题。

就中国公共汽车上的座位设计和制度安排而言,应该为行动不便人士设立专座,一般情况下普通公民均不得占据这样的座位,否则就是违法并要承受的后果。如此一来,一个社会公德问题就转化为一个法律问题,长此以往也就逐步形成良性循环,并养成整个社会良善的社会风气。当然,这样的法律设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这也意味着国家权力需要在公共领域有所介入,而这种介入与政府职责和职权有相当关联,与社会公共秩序和管理秩序的维护有相当必要。

注释:

[1]参见中国新闻网,2010年8月4日。

法律人与普通人的思维之别

法律人与普通人或非法律人在思维上到底有何区别?这个问题也许一时难以回答穷尽。但从生活的观点看,法律人的思维常常是保守性的思维和预防性的思维,也就是法律人首先考虑的问题是最基本的权益保障问题,万一发生纷争如何应对?万一出现问题将采取何种方案应对?万一己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将如何寻求救济?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伴随着这种基本思维的还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这里当然也包括证据的保全、诉讼风险评估、诉讼成败核算等等。这种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思维体现了法律人对社会生活和事务纷争前瞻性的敏锐洞察和准确判断,是专业意识和行业思维在生活领域中的体现。当我们有了这样的基本意识并辅之必要的防范措施时,我们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患于未然,既能放心无忧地做自己该做的事,又能比较好地捍卫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种科学理性的思维与普通人的常规思维和传统文化之间还是有所冲突的。笔者也常常因此与老婆发生争辩,妻子常常问我的一个问题是:你为什么老把人想得那么坏?你为什么老从坏处想问题?不错,在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善良和理性的,也是很好相处和很好合作的。但是,在理性的和善良的人之间就一定不会产生纷争和冲突吗?更何况善良的人有不善良的时候,理性的人有不理性的时候;不善良的人有时也有良善的时候,不理性的人也有理性的时候,谁又能保证自己始终善良和理性如一呢?人非圣贤又孰能无过?良好的事态是任何人都容易接受的事实,而不良状态和突发状态却不是每个人都能够从容应对的。纷争是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场合都可能出现的,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而不是变态,法律则是处理社会问题与矛盾的一种基本标准。

因此,法律人的思维是一种权益底线和容忍底线的思维,也是一种保本的思维,如果不发生纷争和问题则皆大欢喜,你好我好大家好,即使权利的拥有者也可以在道德层面或文化层面选择放弃和承让。而一旦发生纷争,则因为有预先的考量和应对之法就可以从容以对,虽然这样也未必能够确保万无一失,但至少对问题的思考是明晰的,对危机和问题的发生是有准备的。因此,法律人的思维在道德品格上也许不是最高尚的,但却是一种十分有效的一种保本思维。如果你希望和愿意仗义与慷慨,法律并不否定和拒绝你的这种高尚和“义气”,你完全可以通过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等方式实现这种高尚。

法律对人的要求和判断基准是一般人,即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不是将一个人看作是一个高尚的人,而是一个普通人和容易犯错误的人,甚至是一个邪恶的人。因为法治的目的是同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理性地解决纷争,虽然法律倡导高尚但绝不强制高尚,究竟是否选择高尚法律往往留给公民和组织自己去选择。但对国家机关而言,有倡导和维护高尚社会环境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有时是具体明确的,有时是笼统的。因此,法律的标准是社会生活的底线标准,而不是最高尚的标准和最理想的标准。只要坚守这个最低标准,就能够保证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秩序、稳定与和谐。遗憾的是不少官员并不明了这个道理或者常常迫于各种压力而贪求一时苟安,撇开法律去寻找另外方式解决问题,有时虽然问题得以一时解决,但却破坏了规则,尤其是违反了作为裁断纷争的底线标准——法律。威胁和损害了法律和制度的权威,从而开创了“坏”的先例甚至是“恶”的先例,隐患留给了未来。当然,要真正建立一个民主、和谐、稳定和有序的理想社会,仅仅坚守法律规则显然是不够的。法律还必须被信仰和追求,同时还需要其他规范的支持和补充,如道德甚至宗教等,人们在法律的底线之上还有更多自主、自由的创意活动,还需要创造有益于个体发展的人文环境。

法律人的思维与传统文化中的“面子”与“讲义气”心理也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面子和义气往往与对交往对象的美好期待和预期密切相关的,同时也可能存在被欺诈和蒙骗的可能。怀有传统意义上的“面子”和“义气”心理的人既可能享受到“面子”的尊荣、胸怀博大的舒坦,同时也可能遭受到交往挫败的曲折与苦痛,蕴含着极强的个人意愿和选择。法律人的基本思维倒是与“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的传统说法有某种暗合,这也可以说是我们从传统文化中挖掘出的某种积极合理的思想。面对现实中的各种思想冲突和转型社会的实际,我们无法简单地作出判断,只能根据实际问题进行个案分析、处理和选择,但法律人的问题思维和保守思维无疑对处理问题和理清是非是大有裨益的,而且这种思维并不妨碍对更为高尚的道德行为的选择和追求。法律虽然不能强制高尚,但营造高尚的道德环境也是法律价值中内含的目标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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