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191800000002

第2章 年度报告(2)

16.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考泰斯(上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号民事裁定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但对于何谓履行地并无进一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未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作出解释,而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因此,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在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明确了对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和相关行政操作的合法性,同时也澄清了专利法上“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概念的内涵。本案的焦点在于原中国专利局于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6号所确立的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相关行政操作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这也涉及到我国专利局过去依此授予的数千件专利的有效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判断方法上应当仅就各自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行比较即可,本案涉案两个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有关的行政操作并不违背当时以及现行的有关禁止重复授权的立法精神。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4、5、6、7、8号行政判决阐明了如下意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系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就外观设计而言,为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还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也不论是否为同一申请人,均应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授予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自始即不存在,不应当再将其作为判断是否重复授权的对比文件;每个单元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单元数量的简单增加或者减少,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在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3号行政裁定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和法院能否对专利确权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变更权这两个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标准的备案并不意味着标准的具体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也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查阅和获得,企业标准并不因备案行为本身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框架下,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作出宣告判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在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11-1号驳回再审通知认为,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列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名称原则上应认定为通用名称,但如该国家药品标准修改后则不宜仍将其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判定其是否是通用名称的标准应当是其是否是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关于通用名称的判断时间点,应当以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予以判断。

5.在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8-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列,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在涉及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争议中,不应将该条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适用于涉及私权利的撤销商标争议案件,而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该通知书进一步明确,要解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在先商标或者其他损害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的问题,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能够解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设定了三个条件,即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中“有一定影响”和“不正当手段”本身是有弹性的;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要求标准不宜过高,并可以结合注册人的明知或恶意进行考虑。

6.在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恩嘉经贸发展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号驳回再审通知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在先著作权等为由提起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关于商标法规定的5年期限应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生效之日起计算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7.在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并指出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经营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办法,不适用于第(四)项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行为,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后,如果注册人没有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应该撤销其注册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40件,均为二审案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73件,商标行政案件74件;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31件,其中二审案件427件。在427件二审案件中,专利行政案件66件,商标行政案件71件;在4件一审案件中,专利民事案件2件,著作权及商标民事案件各1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到了较多的法律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形成了一些新的观点和做法。本文拟向知识产权界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审判的最新发展和动向。

一、专利案件审判的新发展

(一)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审判的新发展

1.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认定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通常应当是唯一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也只是保护一件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故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但是,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系由多个部件组合形成时,则可能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在中山市特立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特立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州申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申昌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222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申昌公司系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由主机与部件1~4组成,但主机与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且主机与部件1~4也不能同时组装使用,通常是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使用,且这三种组合分别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这三件产品也是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特立公司以在先专利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为现有设计中公知产品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其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外观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分别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外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即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维持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构成的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套产品通常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的产品,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方面认定本专利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即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认定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显然不当。本专利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本专利的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但主机可以分别与部件1和2、部件3、部件4组装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即部件1和2与部件3、部件4可以非同时共用同一个主机,而这三件产品习惯上又是同时出售的产品。本专利的产品实际上应当是上述三种组合后分别形成的三件产品,而不是本专利附图中的主机、部件1、部件2、部件3、部件4本身,故应当根据上述三种组合分别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由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装、主机与部件3的组装、主机与部件4的组装共同形成。由于本专利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的组合、主机与部件4的组合分别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应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遂维持原判。

2.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照片的测量数值可否作为确定产品外观依据的认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结合产品及其外观设计两个要素,而且这两个要素是密不可分的,脱离外观设计的产品与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样都不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对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能仅作机械化理解。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长、宽、高、厚、夹角度等物理参数进行测量,并将其测量数值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应当说这种做法往往是不恰当的。

在宁波南方浦立工具有限公司(简称浦立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袁海明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中,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519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589号行政判决书。袁海明系名称为“充电式枪钻(双头)”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浦立公司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其提供的在先设计为“双头钻”图片。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存在多项不同,包括本专利枪体与底座之间呈大约30°夹角,在先设计枪体与底座大致平行;本专利手柄与底座基本垂直,而在先设计的手柄与底座有约70°的夹角。枪体与底座的夹角、手柄与底座的夹角等部位构形的差别足以导致二者整体外观设计的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一审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但图片或照片仅是表示保护范围的方式,并非产品的外观本身,不能简单地仅以对该图片或照片的测量结果确定所谓夹角的度数。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枪体与底座的夹角、手柄与底座的夹角等部位构形的上述区别不能成立。但是,由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其他区别已构成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同类推荐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旧存的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长103.9%。
  • 法象万千:睡龙醒语录

    法象万千:睡龙醒语录

    本书系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积二十年而成的随笔集子,展现其丰富人生阅历中的所悟所得。全书分为八辑,每辑收文十数篇。这些篇什既独立为文,又括为一体。行文晓畅,条分缕析。引人深思,蔚然成章。
  •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宣讲丛书》的组成部分,就是努力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发展结合起来,以期加深广大读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充分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
  • 企业所得税与纳税指南

    企业所得税与纳税指南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对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等实体问题作出规定,税收征管方面仅涉及纳税地点、期间等部分内容,故需要配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才能对企业所得税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另外,当前市面上关于税法的案例指导书不少,但以“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的案例指导书却不多,且原有书籍引用的法条及选取的案例较为陈旧,无法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规范恰当地衔接。
  • 公法研究(第8辑)

    公法研究(第8辑)

    本书以国内外公法学最新发展为关注点,本卷设有专题论文、部门行政法、译著选登、以及书评四个板块。所涉话题包含试论行政诉讼禁止判决、福利行政之组织内部协调、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与重构、开启宪法审查的大门等。本书以每年一辑的频率编辑出版恰如其分地涵盖了公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周期,较好地将前沿问题收纳殆尽。此外,本书规模适中,所录用稿件一般在1至3万字之间,给予了文章作者很大的空间来深入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保证了理论上深入探讨的可能性,加之以权威的审稿团队通过双向匿名的方式挑选、审核稿件,本书文章的质量确属上乘。
热门推荐
  • 快穿之一切为了任务

    快穿之一切为了任务

    虞梦在一场意外中变成了植物人,但幸运的是她得到了一个系统,只要完成足够的系统任务,她就可以醒过来,就能再次看到自己的亲人朋友。无论前面是刀山还是火海,她必须前进!
  • 雄才伟略的政治家(1)(世界名人成长历程)

    雄才伟略的政治家(1)(世界名人成长历程)

    《世界名人成长历程——雄才伟略的政治家(1)》本书分为图特摩斯三世、管仲、居鲁士大帝等部分。
  • 立世阿毗昙论

    立世阿毗昙论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妖灵狂潮

    妖灵狂潮

    赤霞横空三万里,狂潮席卷百千国。当赤色妖雾席卷天地,亿万生灵步入妖化狂潮,谁也不知道,下一刻自己会变成什么样的怪物。
  • 口袋妖怪之脏套路训练家

    口袋妖怪之脏套路训练家

    联盟公告:禁止卡普选手在比赛的时候使用一本贯手这种能把山凿穿的绝招禁止卡普选手在比赛的时候让你的卡比兽摧毁赛场禁止卡普选手让你的耿鬼在赛场上和对方的精灵用精灵语说话禁止卡普选手放纵你的大钢蛇在比赛时睡觉顺便——请相关部门在卡普选手参加比赛的时候提高三倍的票价、以便从那些为了偷师而来的逃犯手上赚回修理会场的经费。请特搜官和搜查官们埋伏在周围、方便让其中部分人员有来无回。(友情提示:若是卡普选手看到了这则公告那建议你不要再参加联盟举办的任何比赛了、谢谢合作。)卡普看着公告上内容无奈的摇了摇头。“可我这人没什么爱好、就是喜欢参加比赛。”【群号:187132712】
  • 重生之武神大主播

    重生之武神大主播

    钟离重生了,重生到了十年之前,那并不美好的学生时代。那时诸神未临,百王未醒,地球还未沦为宇宙杀戮的战场,尘封于远古遗迹之中的武道众圣也未复苏。而他,却回来了,带着未来科技的完美结晶,承载人族武道传承的武神智脑,回到了这大世将启的十年之前。在百慕大三角力搏深海巨兽在撒拉哈沙漠探寻古神遗迹在法老金字塔灭杀远古亡灵在浩瀚宇宙中决战星空诸神……扶大厦之将倾,挽狂澜于即倒。这一世,不留遗憾,只手擎天!
  • 千城

    千城

    世人有心,一心一城。红尘千人,故有千城。这是小慕儿女们的爱情故事。
  • 梦幻空间

    梦幻空间

    偶然一次阴差阳错,少年黄海华来到了缤纷奇丽的魔法世界,他的无厘头与天生王者风范,两种极端却又神奇混合一起的姿态,让神族与魔族的女神首领纷纷为他倾倒,也让世间广大民众仰赖他的救助,然而他却也无意中成为邪恶势力的目标。就在一步步的磨练与冒险中,黄海华找到了他来到这个世界的使命,渐渐成长起来,展开了通往王者宝座的道路,并找到了回去属于自己的世界的方法……
  • 职场新人不可不知的98个职场秘密

    职场新人不可不知的98个职场秘密

    本书从资格培训、职业中介、岗位招聘、签订合同、薪酬福利、管理手段、同事关系、社交应酬、离职跳槽9个环节出发,把隐藏在其中的鲜为人知的职场秘密一一摆到读者面前,并深入剖析其中的奥秘,以期为职场新人提供帮助。
  • 二次元传奇

    二次元传奇

    这里是二次元的世界!白瑞枫这个“偶然”出现的穿越者能否继承前辈们的衣钵,铸造出只属于自己的二次元传奇,让我们拭目以待。PS:萌新新作,缺点只管提,想法尽管说。让我们共同探讨,追随白瑞枫的脚步,也创作出我们的传奇!读者交流群:511454946。欢迎各位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