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164400000001

第1章 保险合同总则专题(1)

保险法上的“事实模糊规则”1

2002年7月26日,小丽的父亲陈某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定期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额为10万元,年交保费171元,保险期间为5年,从2002年8月1日起到2007年7月31日止,在此期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在购买保险的一个月后,她的父亲外出,就再也没有回来,至今仍下落不明。法院宣告失踪后,小丽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知需宣告死亡保险公司才能予以给付。于是,小丽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008年12月25日,法院宣告小丽父亲死亡。当小丽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宣告死亡时间超出保险期限为由拒绝给付,小丽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并没有因被保险人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而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也没有约定因下落不明这种拟制的身故不予给付的范围。因此,对于此案中保险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理解,应当作出对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向保险人进行了报案并经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了宣告死亡的,应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进行给付。最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小丽给付保险金10万元。(见《成都商报》2009年11月12日)

从报道的情况看,法官运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判决,笔者非常认同判决结果,法官的判决理由体现了法官保护被保险人的理念,同时也是法官在现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最适当的判决理由。但是,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本案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仍有些勉强,保险法上似乎存在一个待发现的规则,笔者权称之为:事实模糊规则。

笔者之所以认为本案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有些勉强,是因为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之时,亦即合同条款含义“模糊”之时。我国2009年修改保险法时特意对不利解释原则的这一适用条件加以强调: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争议条款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此条款本身含义清楚,争讼当事人的理解也没有差异,其中的“合同有效期”已在合同中约明,合同中的“身故”,既包括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这一点保险公司也都承认。真正的争点在于:小丽认为:宣告死亡即使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也应当给付,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宣告死亡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怎么可以给付?显然,这并不是一个条款理解的问题。

如果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时点不在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确实不应给付。问题是,宣告死亡仅仅是法律拟制的死亡,并不是真正的生理死亡,以宣告死亡时间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合理?《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制度,其目的在于解除因公民下落不明而引起的与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立法时,保险实践尚不发达,也许根本没有考虑到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特殊问题,没有考虑到将宣告死亡适用于保险合同将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宣告死亡可能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公平表现在:当被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依据法律规定,其亲属也必须在一定时间之后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宣告死亡时,也许保险期间已经经过,但事实上被保险人是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的,此时保险公司若援引宣告死亡的规定拒赔,必将造成事实上不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想必《民法通则》的立法者并不愿意看到。倘若立法者站在今天的经济背景下,无论从保险公司作为条款制定者,应当为其条款制定的不周延承担责任,还是从保护弱势的保险消费者角度,都不应反对被保险人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可能要辩驳,宣告死亡也许对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倘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结束时并未真正死亡,法院事后宣告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时点虽在保险期限内,但被保险人并未真正死亡,而保险公司依照宣告死亡的规定做出赔偿,岂不也是事实上的不公平?

由此可见,宣告死亡要么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要么造成对保险公司的不公平,这一矛盾反映了宣告死亡制度在保险法上适用的尴尬。之所以出现这一尴尬,是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并不是生理死亡,要想获得公正,须以生理死亡时间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然而,非常明确的是,被保险人失踪后的是否生理死亡这一事实处于模糊状态,不能确定,而我们又必须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问题上作出决断,因此,我们必须对模糊事实作一个推定,这个推定要么对保险公司有利,要么对被保险人有利,应当对谁有利取决于立法政策。

立法政策会倾向于哪方当事人这个问题不难解决,相信世界的立法政策都会倾向于对被保险人有利。理由是:第一,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消费者保护运动已经形成不可逆转的大势;第二,保险公司作为条款制定者,应当对其条款制定的不周延埋单;第三,保险公司承担着社会责任,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赔付也许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由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给付。

这就是笔者在本文提出的“事实模糊规则”,即,在事实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一方有利的裁决。

说到这里,顺带提一下与模糊事实相反的情况,即:事实清楚,但法律没有认定的情形。《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在责任免除项下通常对此也有重述。试问:被保险人因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走火将自己打死,保险人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和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法律上似乎还不能说此人有罪。但笔者认为,如果被保险人非法持枪的事实清楚,则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然,如果模糊事实日后得以清楚,应当按照已经清楚的事实处理。也就是说,若保险公司给付之后,发现被保险人尚未生理死亡,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将保险金退还给保险公司。

退保何须批改?

投保人退保是否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改?无论是新实施的《保险法》还是修改前的旧《保险法》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然而,前不久发生于四川省的一起案件提出了这一问题。

2006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与某保安大队签订《财产保险统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保安大队将其负责守护的各商家店铺经营的商品同意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基本险及附加盗抢险,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赔偿处理以《安防保险服务卡》和《某市商家保安夜间守护“赔付制”服务协议》为准。2007年3月,李某与保安大队签订《某市商家保安夜间守护“赔付制”服务协议》, 根据协议,李某为其经营的柒牌男装店购买了4份保险,每份保额6万,其中绝对免赔额为20%,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10日零时起至2008年3月9日24时止。因该保险由保安大队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代理索赔,故而保险单显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保安大队,但保险单另附有清单,清单显示,被保险人为李某。

2008年2月20日,保安大队向保险公司递交《批改申请书》,申请批改事项及原因记载为:自愿申请退保。

2008年2月21日4时30分,李某的柒牌男装店发生火灾,同日,保险公司制作了一份保险批单,同意保安大队自2008年2月21日零时起退保。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此保险已退,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此案现已终结,两审法院均认为,保安大队并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只是代理李某投保,真正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李某有权提起诉讼。至于火灾是否发生于保险期间,或者说发生火灾时是否已经退保,两审法院均认为,保安大队“自愿申请退保”,仅是向保险公司提出要约,保险合同是否解除尚需保险公司承诺,由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并无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退保,故保险公司并未承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依约向李某赔付。

对本案,笔者的疑问是:退保是否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自愿申请退保究竟何时生效?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保险法》将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分为两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若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投保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所谓法定解除权,即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的解除权,该解除权源于法律规定,无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多约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对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通常没有约定,投保人行使的解除权,一般为法定解除权。笔者冒昧揣度,本案保安大队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其退保无须经过保险公司同意。

尽管退保无须经过保险公司同意,但对本案来说,确定退保何时生效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理论上,法定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只要投保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刻解除。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6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约定解除)、第94条(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当投保人将解除保险合同的意思通知保险公司后,退保便已完成,保险合同自此时起解除。本案中,保安大队于2月20日通知保险公司“自愿退保”,自保险公司收到保安大队的退保通知时起,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不应对2月21日发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有读者也许要问,在保险合同有效过程中,难道投保人不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保险合同吗?此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解除,学理上称为“合意解除”,对普通合同来说,合意解除当然可以。但是,对投保人来说,“合意解除”基本没有存在的必要。由于法律为投保人规定了法定解除权,若投保人意欲退保,可以迳行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何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既通知保险公司“自愿退保”,又申请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合同,难免显得叠床架屋,令人费解。

保险公司亦应反思,退保填写“批改申请书”是否适当?批改申请书是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须填写的表格,但退保并非变更保险合同,而是终止合同,在法律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投保人“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下的行政色彩仍有余痕,由此误导法院认为退保亦需保险公司批准,保险公司的退保程序,看来是必须改革了。

本案还有一些问题,譬如保安大队是否有权投保退保等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再详论。

火灾认定的法理分析2

辽阳福利制瓶厂保险纠纷案历经五年周折,至今仍是一桩悬案,可见此案的审理难度。笔者在此谈谈本人对此案的看法,以推进关于火灾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从何为火灾以及火灾是否保险事故发生之近因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于何为火灾。我国在理论界没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在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关于火灾的理论研究。在美国,保险中的“火”被分为“友火”(Friendly Fire)和“敌火”(Hostile Fire)。所谓友火,是指供人使用,在人控制之中,在特定地点燃烧之火。所谓敌火,是指在不应燃烧的地点燃烧,并不在人控制之内的火。友火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只有敌火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应当赔付。不过,友火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敌火,例如,香烟烟蒂在烟灰缸中的燃烧为友火,若烟灰缸落地,烟蒂之燃烧就变为敌火。制瓶厂一案中,若熔炉之火在挡火墙内燃烧,因处于特定地点,在人控制之中,故应为友火。但在挡火墙意外倒塌之后,熔炉之火越出应燃烧地点,火焰直射炉壁墙体,并不在人控制之内,因此友火已转化为敌火。并且,在美国,主流观点认为,火的大小无关紧要,即使是烟蒂之火,亦可认定为火灾,只要该火构成敌火。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险条款通常附有解释,例如,本案所涉财产保险综合险附有《财产保险综合险解释》。保险公司在给予被保险人保险条款时,通常会将该条款解释同时给予被保险人,如果解释没有给予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只能按照普通人对火灾的看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火灾,此时,法院的判决可能对保险公司不利。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等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处罚法定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更符合法治的要求。。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约请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专家对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适用重点、难点。
  •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热点问题出发,有机结合《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采取“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读者理解和掌握法律常识和相关法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宣讲丛书》的组成部分,就是努力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发展结合起来,以期加深广大读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充分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热门推荐
  • 杀出生机

    杀出生机

    在人族联盟遭遇生死威胁之际,一群名不见经传的年轻人挑起了这个重担,演绎着爱恨情仇、谋略对决、科技和法术碰撞,精彩正在上演。
  • 出语惊人(开启青少年智慧故事)

    出语惊人(开启青少年智慧故事)

    语不惊人死不休!常言说得好:祸从口出,病从口入。这可真是“成也说话,败也说话”。有魅力的人,是不会轻易发表自己的演说的,哪怕是再热闹再亢奋的场合和状态。所以,说话也是一件很讲究、很费心的事情。相信本书的故事会给你启示,帮助你练就良好的谈吐,让听者欲罢不能。
  • 镇魂帝姬

    镇魂帝姬

    镇魂帝姬苏醒,人魂两界暗流涌动...都是体内那颗镇魂珠惹的祸,从此一位女大学生卷入了这场充满阴谋的灵异世界...这里有奶声奶气的鬼娃、掉下巴的公交车司机、被玷污的尸姐、分尸冷冻、梦游跳楼;等等——有男主,有cp,不断更,不弃坑。
  • 神探狄仁杰之阴兵借路

    神探狄仁杰之阴兵借路

    传说大灾难后,众多冤魂不愿离开阳间,为维持正常轮回,地府派出阴兵鬼差来阳间拘魂,便形成了诡异的「阴兵借路」。长寿元年,狄仁杰受诬陷被贬彭泽。彭泽虽小却风波不断,县令、县尉和捕头相继死于阴兵借道。随着调查的深入,重重疑点浮出水面,多起碎头悬案、富可敌国的张员外、数起针对性的刺杀、长生不老人、淮南王宝藏传说、皇帝的密旨、刀枪不入的阴兵等诡事不断在彭泽交集。贪婪、欲望、仇恨、野心与爱情、亲情、正义剧烈碰撞。与此同时,阴兵借道的幽冥传说愈演愈烈,诡异传说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玄机,到底是阴兵作怪还是阴谋爆发……
  • 散户操盘实战:低买高卖的赚钱法则

    散户操盘实战:低买高卖的赚钱法则

    在股市中,股民的最终目标并不是盈利,而是盈利的最大化,而要想实现盈利最大化,就需要实现在最低价买入、最高价卖出这一目标,但其实现起来并非易事。本书介绍了K线分析法,走势图形分析方法,趋势线买入卖出的方法,成交量买卖信号的预测,MACD、KDJ等常见的技术分析方法。全书对每一种技术方法应用的条件和它们自身的局限性都加以详细的解释。
  • 隐婚成瘾

    隐婚成瘾

    一纸契约,她成为他隐婚的妻她知道自己身份低微,配不上男人所以一向很有自知之明,知道男人有初恋,有明星情人于是非常大度,从不过问男人的感情生活可这个男人,还是一副不满意的样子“你有初恋男友?”“你不是也有吗?”“我不准你有!”无语,怎么遇见个这么难伺候的人……
  • 重生极品弃女

    重生极品弃女

    ◆◆爽文+升级流+逆天复仇+金手指+美男营◆◆风夏,豪门千金大小姐,却被众评是放浪形骸下贱货。名流宴会,行为粗鄙的放屁炸破裙子,当众出丑,竟还敢厚颜无耻的拿着戒指当众向燕京第一美男子求婚?遭鄙夷!求婚不成竟心思歹毒绑架燕京第一美女名媛以求报复威胁?引众怒!气的爷爷吐血,母亲昏倒,父亲跳脚!疯人院内豁然醒来,却已非昔日花痴千金小姐!仙鸣大陆赫赫有名横扫三界的毒手女皇,从来只有她辣手摧花,何人敢动她分毫?什么第一贵公子,第一美女名媛?统统都是蝼蚁中的蝼蚁!什么黑道大佬,一个半隐身吓死你!什么古武世家,一把毒药一锅端你全派!昔日欺我辱我害我者,统统勒紧腰带捂紧菊花,待本小姐千刀万剐吧!
  • 总裁,你儿子找上门了!

    总裁,你儿子找上门了!

    潼市四大家族中性情最为古怪孤僻难搞的闻城集团总裁突然爆出私生子的消息,惊爆整个上流圈。闻青城沉目盯着沙发上一口一个“爸爸”叫他的小肉丁:“我不可能有孩子!”话音刚落,特助默默递上一份新鲜出炉的亲子鉴定报告。“虞曦,你信不信我弄死你!”男人双目赤红,狠狠将虞曦压制在墙角。“闻,闻总,气,气大伤身。”虞曦十分无辜。“孩子呢?”“孩子不是已经回到您身边……““还、有、一、个!”闻青城恨不得捏死她算了。虞曦,“……”现在求饶还来得及吗,在线等,急!!!
  • 异界勇士

    异界勇士

    几个少年在异世界的成长经历,他们勇敢面对危险,善于挑战困难,面对邪恶他们义无返顾。一步一步的成长壮大!
  • 灵宝净明大法万道玉章秘诀

    灵宝净明大法万道玉章秘诀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