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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13)

第一,将台湾问题视为法律问题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和我们所处的时代,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多深刻的变化,无论从国际还是从国内看,我们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台湾问题也是如此。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初期,台湾问题主要是单纯的政治问题,新中国的对台政策应是“宜将剩勇追穷寇”的革命战争(政治斗争的最高表现形式),那么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以下三方面则决定了我们必须将台湾问题视为法律问题:一是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不同政治实体、区域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法律关系,因此两岸统一问题,说到底即是两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问题;二是台湾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现在又实行所谓政党轮替的民主政治,加之台湾民众又大多希望维持现状,因而在此情况下的两岸统一问题,实际上是台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地位和唯一代表中国主权地位的承认问题。要达此目的,仅仅运用政治斗争和武力威慑手段远远不够,还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三是“台独”分裂势力每走一步都立足于寻找法理依据的事实从反面说明我们必须将台湾问题视为法律问题,以增强斗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将台湾问题视为法律问题体现了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有机联系。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相辅相成。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政权问题,或者说政权活动是政治的根本内容,因而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主要通过国家权力与法的关系表现出来。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一方面直接受政治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换言之,一方面法律总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总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另一方面法律又体现国家意志,通过法的准则来巩固国家权力并维持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由此可见,政治和法律紧密相连,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绝不可能截然分开。具体对台湾问题来说,其法律属性在于它攸关国家主权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权威,其政治属性在于它关涉台湾的政治地位,二者各有侧重。在法律层面上,即在攸关国家主权和中央政府权威问题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集中表现为“一个中国”的法律原则。但就台湾的政治地位而言,完全可以通过政治谈判和民主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政治谈判的成果。因此,单纯强调台湾问题的政治属性而忽略它的法律属性无疑是片面的。

第三,台湾问题的本质是国家主权统一的问题。在地域意义上,或者说在国家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意义上,台湾无疑只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从现实政权架构,特别是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来说,目前的台湾仍然是因为历史原因而存在的特殊政权。这就是说,虽然台湾的主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但主权与治权却一直相互分离,或者说法律意义上的主权与事实上的治权尚处于割裂状态。“台独”分裂势力的本质就在于企图将这种事实上的治权分割状态演变为法律主权的分裂状态。我们的立场则在于不仅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统一,而且力求实现国家主权在事实上的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台湾问题在本质上即是国家主权的统一问题,其内涵包括:拥有台湾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处理台湾的治权问题;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中央政府与台湾地区应采取何种政权架构模式来实现统一;台湾的政治地位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中予以确定等等。

第四,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中外政治实践的成功经验。就外国来说,自中美建交以来,美国最重要的对台策略即在于通过《与台湾关系法》等国内法律形式来控制台湾,抵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并因而通过“以台制华”战略,遏制中国的发展,保证美国的国家利益;英国在推行殖民统治过程中,也是通过运用国内法律形式达到长期有效管治殖民地的目的;在两德统一过程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发挥了关键作用等。就国内来说,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以及回归后的有效运转,“基本法”同样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而我国五十多年来在台湾问题上则只有一些过于原则的政策或者领导人的讲话、声明等,在宪法和法律层面迄今尚无有效的作为。这种运用政治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方式尽管有其灵活性等方面的优势,但却存在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以及容易使人产生不信任心理等弊端。现今部分台湾民众对中央有关对台政策之所以心存疑虑,与我们未能使其法律化、制度化存在很大关系。

由上述分析可见,台湾问题既是政治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在探索解决台湾问题的途径过程中,必须立足法律角度予以思考,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紧开展对台特别立法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台特别立法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加强对台特别立法就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人类国家管理和发展的基本规律,法治国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高级形态。尽管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曾经走过曲折的发展历程,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痛定思痛,终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不仅意味着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必须依法进行,而且正如党的十六大指出的那样,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台湾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和具体政策,诸如“一定要解放台湾”,以及“只要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绝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愿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等。加强对台特别立法,不仅有利于将党和国家对台问题的政策、原则纳入法治轨道,而且为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通过融入具体的政治架构、经济交往、军事活动、文化交流和宗教往来等方面,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公民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二,国家的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是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是国家最核心的根本利益。因此,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是任何国家及其公民的一项基本职责。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爱国主义传统,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美德,正是这种美德使中华民族在屡遭外国列强的侵凌之时,能够团结一致、并肩战斗,并最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了国家主权的独立和统一,建立起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并在上世纪末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解决国家主权问题的方式多样,但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主权问题,其成果都必须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因此法律手段始终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本方式。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内容,但在台湾问题上的规定却过于简略,只在宪法序言中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严格说来,这只是从国家领土完整的角度,对台湾进行的原则定位,但仅有这一条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加强对台特别立法,弥补现有宪法和法律的不足,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必然要求。

第三,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内在地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此就必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立法的过程就是了解和汇集民意、反映和发挥民智的过程,而台湾问题不仅事关两千三百多万台湾同胞,而且事关十三亿大陆人民,因此集中广大人民群众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的意愿和智慧,制定对台特别立法,将中国各族人民在台湾问题上的意愿和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就不仅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且也落实了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三、加强对台特别立法是反对和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活动的客观需要

陈水扁上台以来,不仅以露骨的“台独”言行全面违反了自己作出的“四不一没有”承诺,而且充分利用其执政地位和资源,全面推行“渐进式台独”,特别是在其实现连任后,落实“台独时间表”的步伐开始加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紧部署“台独制宪”。在“520”就职、“双十节”以及讲话中,借助“宪改”煽动“台独制宪”,公然提出今后三四年内将终结“中国宪法”,在2006年推动“公投”复决“新宪法”草案,“催生一部合时、合身、合用的台湾新宪法”,并且在2008年实施;强调有关“宪政改造”的争议,不应把重点放在“修宪”与“制宪”的文字之争,而要专注于“宪政”改造所带来的实质改变。

二是加快落实“台湾正名”,寻找“台独”的捷径。在民进党当局要员进行“务实外交”活动的同时,集中围绕“国号”做文章。一会儿说“台湾,ROC(即中华民国)”,“台湾就是ROC,ROC就是台湾”;一会儿称“台湾等于中华民国,不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说什么“中国是外国,是敌国”;表示要在两年内争取将所有所谓“驻外机构”改名为“台湾代表处”,“相关单位名称容易在国际上与中国造成混淆者将逐一正名”,声称先由所谓“国公营事业着手,以两年的时间来完成”;并继续扬言要以“台湾名义争取加入联合国”。

三是加速推行“文化台独”。在对文化教育、思想意识、伦理道德、礼节习俗进行“去中国化”的同时,陈水扁当局重用“台独”分子掌管教育部门,为落实2004学年开始的“九年一贯课程”和大中小学“一条鞭式台独教育”保驾护航。规定在《认识台湾》等教科书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把台湾史和中国史的比例由3:7调整为5:5,在全面压缩中国史内容的前提下,别有用心地把中国史作为“外国史”来学习。

此外,为给“台独”壮胆,增加“以武拒统”的实力,陈水扁当局在完成“二代建军”基础上,又提出了高达6108亿元台币的军购案等等。

由此可见,反对和制止“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已成为当前处理台湾问题最为紧迫的内容,而加强对台特别立法则是其中的重大举措。

第一,反对和制止“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并且必须积极主动。然而如前所述,过去我们在处理台湾问题过程中方式较为单一,加强对台特别立法则不仅在经济斗争、军事斗争、外交斗争等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斗争,从而使斗争方式更加多元化,而且由于立法是基于国家主权而采取的积极主动行为,而我们现阶段最为紧迫且真正能够有所作为的方面又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加强对台特别立法将使中央政府在处理台湾问题过程中更加主动。

第二,反对和制止“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应具备必要的威慑力和刚性,尽管50多年来,我们通过政策处理对台事务,维持了两岸现状,从而使台湾没有从祖国分离出去,但由于政策在民意基础和法理基础等方面存在不明确性,因而缺乏必要的刚性和足够的威慑力,在面对新时期“台独”分裂势力日益猖撅的分裂活动时常有力不从心之感。因此,在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同时,强化法律手段则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因为法律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表现,立法的过程就是充分反映和汇聚民意的过程,因而加强对台特别立法不仅能够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从而保证其民意基础,而且能够基于立法程序等环节,保证其法理基础。同时,由于政策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而其贯彻实施效果难免大打折扣,然而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则能充分运用国家强制力确保其贯彻落实。因此,加强对台特别立法,不仅拓展了我们在台湾问题上的法治宏观控制策略,而且也提升了我们反对和制止“台独”分裂势力的策略水平,因而是对台战略调整和思维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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