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047600000008

第8章 我国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的60年变迁(2)

第五,关于部内会议。各条例内应有部(或委、会、院、署、行)务会议之规定,但不需列举参加会议之人员。

第六,关于部门内部机构的名称。各条例内主管业务相同之机构,应用同一名称,如有的条例中之行政处或财务处,其职掌属于总务性质,统称总务处。

第七,关于组织系统表。各条例均不附组织系统表。

第八,关于各部门组织条例最后一条的表述。各条例最后一条,一律为“本条例经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其修改同”。

(4)政务院所属各部门试行组织条例的内容

在1949年12月30日政务院第13次政务会议批准郭春涛副秘书长作的《关于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组织条例草案审查报告》前后,政务院陆续批准了大约15个部门的试行组织条例或组织通则,其余部门的组织规则一直没有经过政务院批准。在政务院已经批准的15个部门的试行组织条例或组织通则中,共有12个部门的试行组织条例或组织通则对外发布,占当时政务院部门总数的29.3%。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文教委员会的试行组织条例一直没有对外发布

当时已经对外发布的12个部门的试行组织条例或组织通则一般规定了以下若干方面的内容:(1)该组织条例或组织通则的法律依据;(2)该部门的性质;(3)该部门的法律地位;(4)该部门的职权或任务;(5)该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人数、职责;(6)该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的任命;(7)该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8)该部门内设机构的变更;(9)该部门内设机构的职掌;(10)该部门的会议制度;(11)该组织条例或组织通则的实施细则的制定;(12)该组织条例或组织通则的通过、批准和修改。

(二)1954年9月-1957年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年《宪法》,并通过了作为部门组织基本法的《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宪法》对1949年《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创设的中央政府组织架构进行了较大调整,设置了国务院来替代之前的政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成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54年《宪法》第51条还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法令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1.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

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是1954年《宪法》的副产品。当时负责起草宪法的专门机构——宪法起草委员会除了起草宪法之外,还一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5部组织法草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制定宪法成为首要任务,上述5部组织法草案几乎是伴随着宪法的通过而被一揽子通过的。

(1)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的内容

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是继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49年《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组织通则》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部门组织基本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涉及国务院部门组织的内容:关于国务院的部门设置及其调整程序;关于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助理的设置;关于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关于国务直属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关于国务院办公机构的设置;关于国务院秘书厅的设置;关于国务院的人事任免权。

(2)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与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比较根据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共设立了部委机构35个,直属机构20个,办公机构8个,以及秘书厅共64个部门。与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相比,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的内容有如下几点变化:

第一,撤销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4个委员会,新设了8个承上启下的办公机构。这些办公机构分别管理若干部门,使大多数部门都有一个归口的“办公室”。可以看出,新设立的8个办公机构实际上替代了原有的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3个委员会,并将3个委员会的职能在8个办公机构之间进行了重新配置。至于原来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则降格为监察部,成为一个部级机构。

第二,撤销了人事部、法律委员会等部门,增设了国家建设委员会、国防部、地方工业部和监察部等部门。重新确定了部委之间的分工,这些部门侧重于对国家一个方面行政工作的管理,其中管理经济工作的部,按专业化设置,专管经济建设方面某个行业,实行委员会制,属综合性机构,实行综合管理。此外,中国科学院独立成为国家最高学术机关,不再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但其工作仍受国务院指导。第三,首次设置了20个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部委之外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主办各项专门业务工作。

第四,扩大了国务院的人事任免权。除了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等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任免外,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等都由国务院任免。

第五,增设了部长助理一职。

2.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

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并未像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那样明确要求各部门制定本部门的组织简则,但是在《国务院组织法》通过之后,新设立的部门有的制定并发布了组织简则,原有的部门有的继续使用在1949年至1953年期间制定的组织规则,有的在各部门原有组织规则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组织简则。据不完全统计,1954年至1957年期间,国务院共有13个部门制定并发布了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

如果加上政务院时期制定并继续沿用的6个部门的试行组织条例或组织通则,截至1956年底,国务院的81个部门中,共有18个部门制定并对外发布了试行组织条例或组织通则或组织简则,占部门总数的22.2%。

(1)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的制定大多经历了下述几项程序:

第一,各部门自行拟定本部门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局审查。

第二,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各部门提交的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草案,审查完毕后,向国务院提交审查报告。

第三,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批准各部门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大多数情况下,各部门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只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第四,国务院发布已经批准的各部门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各部门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一般在国务院公报上发布。

(2)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的主要内容

从上述13个部门的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来看,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该部门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的制定依据;该部门的设立依据;该部门的法律地位;该部门的职能或任务;该部门的内设机构;该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副职、其他人员的设置;该部门的会议制度;该部门的职权;邀请专家协助工作的制度;部门之间的协作制度;该部门组织简则或工作条例的批准程序和修改程序。

(3)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与政务院各部门试行组织条例比较

1954年1957年期间制定和发布的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与1949年至1954年期间制定和发布的政务院各部门试行组织条例相比,除了名称由“试行组织条例”变为“组织简则”之外,至少还有以下几点变化:

第一,体例上不再统一。政务院各部门试行组织条例在体例上有诸多统一要求,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的体例比较随意。例如,大部分组织简则中没有规定该简则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文数量有所减少。政务院各部门试行组织条例的条文数量一般在10条以上,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的条文数量一般在10条以下。

这或许是有意为之,因为毕竟“简则”本身就含有“简明扼要”之意。

第三,基本上不再规定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内设机构的调整程序,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各部门自行决定。

第四,新增了邀请专家协助工作的制度,为后来专家咨询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1949-1957年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的特点

综合观察1949年至1957年期间的所有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部门组织法大致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类型来看,部门组织基本法与部门组织单行法并存。部门组织基本法是指规范所有中央政府部门组织的共性组织事项的组织法,包括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和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部门组织单行法是指专门规范中央政府某个部门组织的个性组织事项的组织法,包括1949年《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简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国务院秘书厅组织简则》等以“组织条例”或“组织简则”命名的规范性的法文件。

(2)从制定程序来看,部门组织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或全国人大通过,部门组织单行法基本上由政务院或国务院自主决定。

(3)从条文数量来看,除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外,其余的部门组织法的法条的数量大多只有10条左右,没有一部超过20条。1954年之后制定的组织简则更为简单,有10部组织简则的法条数量维持在5条至8条之间。

(4)从内容来看,这一时期的部门组织法都未对各部门的人员编制作出规定。各部门的人员编制由政务院或国务院另行单独确定。

(三)1978年至今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我国逐步进入了一个法制虚无期,部门组织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有的部门组织法也几乎成为摆设。

直到1976年“文革”结束,我国的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才迎来了一个新的时期。

1.1978年以来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的概况

1978年,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恢复和增设了若干部门。这些部门的任务、机构和编制等事项由国务院发布通知予以确定,国务院几乎不再制定各部门组织简则。

1982年《宪法》将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权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进行了配置,国务院根据宪法的明确授权获得了较大的部门组织权,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从宪法中获得了广泛的部门组织权,但是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少行使这些部门组织权。

1982年《宪法》通过后,全国人大重新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1987年5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199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982年以来,中央政府部门经历了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和2008年六次机构改革,先后由全国人大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如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决定》。国务院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规范性文件,如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年3月和2008年3月国务院分别制定了当届政府的《国务院工作规则》。

为了巩固和确认国务院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大致从1988年开始,“三定”方案走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此后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架构主要由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即“三定”方案)来规定。

概括而言,这一时期我国的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大致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较为重视部门组织基本法,而忽视部门组织单行法。1982年以来的部门组织基本法包括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和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部门组织单行法则只有1987年《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和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这两部。比起1949年至1957年期间部门组织基本法与部门组织单行法并存,部门组织单行法百花齐放的盛况来,1982年以来的部门组织单行法领域存在太多空白。

同类推荐
  •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如教师教书育人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学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属于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我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并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本书就是从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出发,让广大青少年更好的了解自己能做什么,要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把我国的法治发展推向更好的发展。
  • 朱子家训·增广贤文(中国古典文学荟萃)

    朱子家训·增广贤文(中国古典文学荟萃)

    中国古典文学是中国文学史上闪烁着灿烂光辉的经典性作品或优秀作品,它是世界文学宝库中令人瞩目的瑰宝。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养育了中国古典文学,中国古典文学又大大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使传统文化更具有深刻的影响力。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台湾地区权利保障司法案例选编

    台湾地区权利保障司法案例选编

    本书以1990年台湾地区“宪政改革”后之“大法官解释”为对象,对台湾地区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所涉案例均与台湾地区人民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全书共分两个部分:基本权利保障的总论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分论,可以作为涉台理论和实务界、法学界研究、教学的参考资料,以及关心台湾问题人士的兴趣读物。
热门推荐
  • 福气小农女

    福气小农女

    苏月柔,现代农学院博士,整天和土地庄稼打交道,在男朋友和闺蜜的背叛之后,去外地考察却不幸遇到泥石流,却意外到了这个不知道的朝代,家徒四壁,一堆极品亲戚,还好有一个疼爱自己的父母和哥哥,没关系,这不是正好有我的发挥之地吗?带着家人打造粮食帝国,赶走极品亲戚,招个上门女婿,日子照样过得红红火火。
  • 惊世神凰

    惊世神凰

    她本是现代隐世家主,一朝穿越,成了异界第一废材?退婚?废材?特喵的睁大你们的钛合金狗眼看清楚!老娘分分钟让你们飞上天,与太阳肩并肩。一柄红扇倾天下,专治各种不服!纳尼?众人敬仰的帝尊大人表示不服?某女认怂,包袱款款,准备爬墙出逃,却被逮个正着。某男笑得风华绝代:“娘子,你是不是忘了,把我带走?”(男强女强+强强联手)
  • 360度宠爱:影帝的独家小萌妻

    360度宠爱:影帝的独家小萌妻

    【已完结】【宠文】世人只知沈未锦是一个高冷影帝,从小不近女色,却不知,他早在十几年前便对一只叫做景之凉的小狐狸“芳心暗许”,筹划着将她拐回家,威逼利诱,无所不用其极!“沈未锦,你不是一个高冷的人吗!”景之凉瞪着一双明亮的大眼睛。沈未锦薄唇微挑,“高冷?老婆,我从来都是热情如火啊~”景之凉狠狠一咬牙,她居然上了一条贼船!请问可以退货吗?!
  • 康平县乡土志

    康平县乡土志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势关成败:以势谋事的8种学问

    势关成败:以势谋事的8种学问

    本书阐述了要变被动为主动,就必须学会通过主观努力适应、把握并利用客观规律,学会去“用势”,也就是要能动地度势、谋势、乘势、导势、借势、蓄势、造势和转势。“势”是一个意蕴精微、涵义丰富的词,在不同语境中可分别解释为形势、姿态、权力、地位、时机、法度、情况、威力、规律和运动趋向等。任何人都要在“势”中生存。“势”有消长、逆转,“势”的运动变化对人影响很大。人置身于“势”中,被“势”那显然无形却几乎不可抗拒的力所左右、所推动,在一种不得不这样的格局中去作相应的运动演变。
  • 道德真经章句训颂

    道德真经章句训颂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夜莺演唱会(感动青少年的文学名家名作精选集)

    夜莺演唱会(感动青少年的文学名家名作精选集)

    文学作品是以语言为手段塑造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是人生的一面镜子。好的文学作品具有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它能够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陶冶我们的情操。
  • 听说我老公很傲娇

    听说我老公很傲娇

    〖豪宠+巨甜〗“听说季总裁是高岭之花不近女色?” 她摸了摸自己微微凸起的小腹,笑了,不近女色? “听说季总裁冷漠果狠又无情?” 她想起昨晚男人在她耳边的轻喃温语,又笑了。 ———— 某天,她问:“季瑾言,为什么你总对我这么好呢?” 他淡淡:“因为你是我相伴一生的妻子,是我未来儿女的母亲,我自然要对你好。” 她噘嘴:“季先生,你这个回答太过官方了!” 他笑:“因为我爱你,如琼向海,如鸟投林。不可避免,退无可退。” 借用前人的一句话:他这一生都是坚定不移的唯物主义,唯有她,他希望有来生。
  • 格上寻真

    格上寻真

    在艺术上他孜孜以求,力求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结合。五言诗古朴自然,清畅空灵,不加雕饰。而主攻方向是长短句,讲究押韵、对仗、平仄,有大体一致的格式,呈现出一种格律美;追求明显的节奏、段落、行数、音节,有一定规律,呈现出一种整齐美;或者句式长短不一,间隔有序,错落有致,呈现出一种参差美。这种长短句比词自由,近似元人小令。修辞上注意词性组合、搭配,读起来朗朗上口,通俗明快,白话、俚语信手拈来,时有警句。
  • 仙剑尊者

    仙剑尊者

    不一样的热血男子,不一样的激情时代,都在异世杀手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