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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婚姻家庭部分(1)

我妻子有婚外情怎么办?

刘律师:

我与妻子邓×在恋爱期间就发现她与谭×、李×等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父母不同意我与她恋爱、结婚,但我还是原谅了她,与她结了婚。婚后她故技重演,与另一个李×勾勾搭搭,在外租房同居,吃喝玩乐。在我的批评教育下,我们签了《夫妻忠诚协议》,保证不与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但她不思悔改,仍与那个李×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我很伤心。请问:我该怎么办?

曾××

律师答疑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法则。你妻子一贯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社会公德,污染了社会风气,她应该受到谴责。为了解除你的痛苦,你可以与她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你妻子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你夫妻感情破裂。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导致离婚,你是无过错方,你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种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刘律师:

前年,我有一位朋友结婚,办了结婚酒,举行了婚礼,但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请问:这种婚姻关系受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女方要离婚,要不要办理离婚手续?

潘××

律师答疑

按照1994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依法履行了登记的,夫妻关系即确立,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办结婚酒,举行婚礼,只是民间的风俗习惯,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程序,更不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

现在女方要“离婚”,这要看是在什么时候同居。如在1994年4月4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如同居时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现在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以补办婚姻登记。如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双方可协商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的婚姻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刘律师:

我弟与张×虽已达到法定年龄,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从2011年10月起,就自愿在一起同居,过夫妻生活了,并生了一个小孩,后来,由于外界影响,他俩经常吵嘴、打架,感情很不好。现在,女方要和我弟弟离婚,又想与他人结婚。请问:这样的婚姻受不受法律保护?女方可否与他人结婚?

刘××

律师答疑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强迫包办;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防止早婚和亲属间不应结婚的婚姻,防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婚姻和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也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点,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

你弟与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他们应当负担小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如同居期间有财产,双方可协商分割,如协商不成,可就同居所发生的财产纠纷向法院起诉解决。

这起婚姻纠纷该怎样解决?

刘律师:

我弟弟经人介绍和湖南农村一个女青年许××相识,经过8个多月互相了解,于2007年腊月初八自愿登记结婚,许的户口也已迁入我家落户。婚后两人感情还好,生了一个男孩。可是好景不长,她后来带着小孩与5个旅行袋的衣物回湖南老家去了。我弟弟曾多次去信并汇路费去,她连信也不回。直到2011年1月3日,她向法院起诉要和我弟弟离婚。这使我们感到突然,我们和相关领导都对她好言相劝,可是她毫无回心之意。无奈,我弟弟只得同意离婚,结果她又不参加诉讼,法院几次传双方到庭,许××都没有来,致使本案至今还未了结。请问:我弟弟这起婚姻纠纷该怎样解决?

杨××

律师答疑

你弟弟经人介绍,与许××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是符合我国《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规定的,受法律保护。后来,许××离开你家,回娘家不归,进而向法院起诉要与你弟弟离婚。你弟弟同意后,她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这的确是一件很难办的事。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要找许××了解提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你弟弟有不对之处,那你弟弟要做自我批评,主动登门道歉,把她接回来。如果是你父母对她不好,你父母也要改正,要正确处理公婆媳之间的关系。如果纯属是许××生活不习惯造成的,那你们要协同她的家庭、亲戚对她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满腔热情地欢迎她回来,尽量尊重她的生活习惯,重归于好。

如许××坚持离婚,法院传她又不来,你弟弟可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要求法院作出撤销原告起诉的裁定,欢迎她回来。如她又和他人结婚,那她则构成重婚罪。

我们离婚后房产归小孩所有可以吗?

刘律师:

我与妻子婚后生了一个男孩,今年两周岁。因我们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现双方都同意离婚。之前我们共同按揭购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现在我们都想争得这一套房子。请问:这套房子归小孩可以吗?

勒××

律师答疑

这套房子目前最好不要归小孩所有。理由是:1.小孩还小,他无力管理这套房子;2.这套房子的银行按揭未还清,小孩无力偿还欠款;3.如小孩由一方抚养,一方势必与小孩在这套房子内居住。一方再婚,再婚者也可能在这套房子内居住。从我遇到的情况看,没有得房子的另一方在心理上就不平衡,会产生新的矛盾。因此,依我之见,这套房子最好归你两夫妻一方得,欠银行按揭款由得房子的一方归还。考虑到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应按已付款部分各50%比例加升值部分由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子的一方。这样处理比较稳妥,也公平合理。

丈夫这样对我怎么办?

刘律师:

我经人介绍,和一个工人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很好。可是,自从我生了个女孩,加之我又得了子宫癌,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后,他就讨厌我了,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举行“家庭舞会”,来寻找他的“欢乐”,并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要和我离婚。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他又起诉到法院要和我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现在,他一面上诉,一面经常骂我、打我,把我关在厕所内挨饿受冻。请问:丈夫这样对我怎么办?

汤××

律师答疑

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你丈夫因你没生男孩和子宫切除,就要和你离婚,这是极不道德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正确的。现在,你丈夫仍不服,又向法院提出上诉,并经常骂你、打你让你挨饿受冻,以达到和你离婚的目的,这更是不能容忍的。你可以向法院控告他对你的种种虐待、遗弃行为,法院将按我国《刑法》有关虐待罪的规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我们离婚后小孩应归谁抚养?

刘律师:

我与妻子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已年满两周岁的男孩双方都争要抚养权。请问:我们的孩子应归谁抚养?

荆××

律师答疑

对这个两周岁的男孩,你们双方均要求随你们生活,这要根据《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看下列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你们一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孩子跟谁生活。

如你与妻子抚养小孩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小孩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的,可作为孙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丈夫患精神病能离婚吗?

刘律师:

我丈夫是个精神病患者。婚前我不知道他有这种病,婚后才晓得。现在,他病发得很厉害,一发就十几个晚上不睡觉,整天跑进跑出,什么人也管不了。我感到十分痛苦。请问:我可否与他离婚?

罗××

律师答疑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精神病、花柳病、未经治愈的麻风病等。

你在不了解你丈夫有精神病的情况下结了婚,现在提出和他离婚,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法律本身就禁止患这种病的人结婚,结了婚,还可能遗传给下一代;也确实会给你精神上带来痛苦。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种婚姻关系,由他的亲属监护和照顾他的生活。

离婚时男方隐匿了资产怎么办?

刘律师:

我与丈夫于2012年10月离了婚,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已分割。现在,我发现我前夫隐匿了一千万元的资产。请问:这笔资产应如何处理?

水××

律师答疑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你丈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属于你应得的一部分财产,如被你发现,法院调解或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你丈夫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如你发现前夫有上述行为,你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你前夫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对你前夫予以制裁。

寡妇改嫁婆婆不同意怎么办?

刘律师:

小邓是个农村妇女,四年前丈夫过世。我是单身,我们愿意结合为夫妻,住在她家,共同照顾她婆婆,并把3个小孩抚养成人,可是,她婆婆坚决不同意。请问:她可否与我结婚?她婆婆不同意怎么办?

王××

律师答疑

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男女双方有权按照《婚姻法》规定,双方完全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小邓是个寡妇,丈夫已死去四年,而你又无配偶,你们愿意结为夫妻,这是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她婆婆坚决不同意是不对的。你们要跟她婆婆说清楚不准改嫁、不准寡妇招郎,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允许的。你们结为夫妻,有利于照顾她婆婆,有利于把小孩抚养成人,这些要跟她婆婆说清楚。我相信她婆婆最终会赞成你们结婚的。

我无力承担太多的小孩抚养费怎么办?

刘律师:

我与我爱人协议离婚,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小孩抚养问题都谈成了,只是小孩的抚养费承担多少未谈成,男方要我每月付给小孩抚养费2000元。我做钟点工,无固定收入,有时每月赚1500元,有时每月赚1000元不到,我还要赡养年迈的老母亲。请问:我该怎么办?

但××

律师答疑

无论离婚与否,小孩仍然是你们双方的宝贝,你们两人均有抚育小孩至18周岁为止的义务。如小孩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你们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你收入不固定,也不多,负担重,可以按你月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低于20%~30%的比例给付,也可用你的财物折抵小孩的抚育费。你可以跟男方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将来条件好了,收入多了,可调高承担抚育费的数额,以取得对方的谅解。

这位养父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刘律师:

熊××从小就抱给养父抚养。她刚满15岁,养父就逼她和自己的儿子结婚,她不从,便屡遭打骂。后来,养父为5万元彩礼,逼她嫁给一个30多岁的男人,她又不同意。养父把她拿去换婚,她也不同意。养父就把她关在屋子里,限制她的自由。请问:她养父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负什么责任?

叶××

律师答疑

我国《婚姻法》第2、3条明文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行婚姻自由,这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而包办、买卖、强迫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和婚姻自由的原则相违背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所不能容许的。如你所述的情况属实,熊××的养父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是违法的。对熊××本人反对其养父包办、买卖、强迫和干涉她婚姻自由的行为,应该支持。其养父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女方不让我探望女儿怎么办?

刘律师:

我与女方于2012年9月由法院判决离婚,5岁的女儿随女方生活,我每月付给女儿抚养费1000元。但是,离婚后,女方就把女儿藏起来了,我一直见不到。请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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